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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

   2023-06-06 互联网艺莲园102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第五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国家划定由农业部及其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场,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内陆水域的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管理权属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产品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人员有权对从事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第二章 养殖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组织渔业、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拟定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一条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应当限制核发养殖证;对严重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第十二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规模、密度不得超过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

(二)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肥料;

(三)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四)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

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的用途。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制定渔药质量安全标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用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但尚未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未利用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五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异地引进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和新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青鱼养殖方法大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鼓励开发利用荒滩、荒地从事水产养殖。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资金从事渔业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并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和重要产鱼区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对重要养殖水域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七条 水产养殖用水、用电应当列入计划。人工池塘养殖用水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交纳水费,用电按农业电价交纳电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建立和完善水产良种体系,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第九条 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饵料、渔用饲料,施肥和使用兽药应当建立档案。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查处。第十三条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对渔业捕捞水域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提出年度捕捞限额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捕捞限额。第十四条 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十五条 下列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和季节性禁渔,但必须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特殊品种鱼类的除外。法律法规对禁止捕捞的水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年禁渔区为:开都河及伸入博斯腾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博斯腾湖泵站引水渠口伸入湖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水域;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骆驼脖子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季节性禁渔期:博斯腾湖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伊犁河干支流河道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六条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天然水域鱼类的起捕标准、渔具的网目规格、作业方式,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当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未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青鱼群之密,个体之多,无与伦比,可以说它是世界上产量最大的一种鱼。因其产量大,养殖青鱼成为不少人发家致富的一条路。下面我为大家介绍青鱼养殖 方法 ,欢迎阅读。

青鱼养殖环境要求

 养殖环境包括大气环境、鱼类生长水域环境和渔业水源水质等,养殖环境必须符合国标《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4 -2001)、《渔业水质标准》(GB/T11607-89)、《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的规定。

 青鱼养殖水域选择

 青鱼养殖水域应选在生态环境好,水源充足,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水域。养殖水域内以及上风向、灌溉水源的上游,没有对养殖水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青鱼养殖应清除池塘多余淤泥

 淤泥是由生物尸体、残剩饵料、粪便、各种有机碎屑以及各种有机物和泥土沉积物组成。它们通过细菌的分解和离子交换作用,源源不断地向水中溶解和释放,为饵料生物的繁殖提供了养分。但是,淤泥过多,会产生大量的硫化氢、甲烷、有机酸、低级胺类和硫醇等,这些物质在水中积累,影响青鱼的健康和生长。因此,应除去多余的淤泥。具体 措施 就是每养殖一二年,排干池水,挖除过多的淤泥,使其池底淤泥保留20厘米左右较为适宜。同时让池底暴晒和冰冻,杀死害虫、寄生虫和致病细菌。

 青鱼池塘水体消毒

 改善池塘环境,消除敌害生物,预防部分细菌性疾病,要对池塘及水体消毒。常用消毒剂及其用量如下:①用含量为每升200毫克~250毫克的生石灰带水清塘,或用含量为每升20毫克~25毫克的生石灰水全池泼洒消毒;②用含量为每升20毫克的漂白粉带水清塘,或用含量为每升1.0毫克~1.5毫克的漂白粉水全池泼洒消毒;③用含量为每升0.3毫克~0.6毫克的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全池泼洒消毒;或用含量为每升0.2毫克~0.5毫克的三氯异氰尿酸溶液全池泼洒消毒。

 青鱼养殖水质管理

 水环境是青鱼在池塘中生活、生长的基础,各种养鱼措施也都是通过环境作用于鱼体。因此,水质管理是青鱼无公害养殖的桥梁。要保证池水中浮游生物量多、有机物和营养盐丰富;池水的透明度要保持在25厘米~40厘米之间。水中的溶氧量大于4毫克以上,pH值为7~8.5,水质达到肥、活、嫩、爽的要求。

 青鱼养殖鱼苗的培育与选择

 苗种的培育

 青鱼苗种的生产与引进要符合我国《渔业法》、《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9956 88)和农业部颁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繁殖的亲本必须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青鱼、草鱼、鲢、鳙亲鱼》(GB/T5055 1997)的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应符合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苗种质量须经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疫。

 1、苗种的选择

 青鱼苗种的优劣可以根据出塘规格的大小、体色、苗种的活动情况以及体质强弱来辨别:优质青鱼苗种应符合《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出塘规格整齐,体色鲜艳,有光泽,行动活泼,受惊后迅速潜入水底,抢食能力强。进行抽样检查时,苗种在白瓷盆中狂跳,身体肥壮,鳍条完整,无异常现象。反之就是劣质苗种。

 2.苗种的培育

 根据青鱼苗种在不同发育阶段对饵料的不同要求,可划分成2个阶段进行培育。①鱼苗阶段。投放出膜3天~5天的水花,放养密度每公顷100万尾~150万尾,池塘面积以1334平方米~2668平方米为宜。下塘后第1天~第10天喂豆浆,其中前5天每公顷30公斤,后5天每公顷40公斤,10天后酌情增加,每天2次,全池泼洒均匀。每隔5天~7天加水15厘米~20厘米,到夏花出池加至1.3米~1.5米水深。根据培育池的水质,适量施用追肥。鱼苗经 25天左右的培育而成为夏花鱼种就应稀疏分池,出池前要进行二三次密集锻炼。②鱼种阶段。食性渐渐分化,开始摄食小螺类。放养时间是 夏至 以前,面积以 2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为宜,水深1.5米~2米,青鱼每公顷放8万尾~10万尾,鳙鱼每公顷放1.8万尾~2万尾,鲫鱼每公顷放0.5万尾。先用少量精料引诱青鱼到食台,然后每天喂豆饼浆2次,每次每万尾喂豆饼浆二三公斤;规格达5厘米后混投菜饼,7厘米后改投浸泡的菜饼或豆饼;规格达 10厘米后混投轧碎的螺蚬,开始每万尾喂30公斤,以后逐步增多。

 投饵要实行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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