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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除有补偿标准

   2023-06-08 互联网艺莲园557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养殖场拆除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2、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养殖场拆除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2、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

5、禽畜出清补偿,这一项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为了改善城乡环境,国家出台禁养区相关政策,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同时要求已建成的养殖场依法关闭。

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

1、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地方领导比较开明所得到的补偿会比较多;

2、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超出规定期限内的不仅不会给予补偿,当地政府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4、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那会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分文没有。

二、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属于违章建筑吗

只要养殖场场主向国土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办理相关证件,合法开设的养殖场就不是违章建筑。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基本保障。

从常理可知,养殖户不在农用地上搭建涉农设施,不可能对家禽走兽等畜牧业实施基本的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养殖用地上盖房子属于违建吗

一、关停、搬迁、关闭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最早下达的关停通知的行为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养殖场对行政处罚行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有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二、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关闭关停涉及到的建筑物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三、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扩展资料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由专业评估公司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补偿标准

(一)关闭养殖场补偿标准

1,设施补偿标准

圈舍50元/平方米;母猪高床1000元/组(包括单栏、产仔栏、仔猪培育栏);蛋鸡笼位10元/个。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围墙(砖混)20元/平方米;粪坑30元/立方米;沼气池150元/立方米;水井(手摇200元/口、电动400元/口);水塔(混凝土)1500元/个;硬化地面20元/平方米。因养殖种类和方式不同,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乡镇与养殖户核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价格进行折算。

3,存栏畜禽补偿标准

(1)猪:商品猪30元/头、种猪(能繁母猪、种公猪)200元/头。

(2)牛:肉牛100元/头、奶牛150元/头。

(3)鸡:商品鸡2元/羽、产蛋鸡20元/羽。

(4)鸭:商品鸭2元/羽、产蛋鸭20元/羽。

(5)鹅:商品鹅2元/羽、产蛋鹅40元/羽

(二)治理养殖场补偿标准

按治理项目工程总投资40%的标准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进行补助,每户养殖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参考资料:

广汉市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污染治理暂行办法

养殖用地上盖房子不属于违建。

法律分析

在养殖用地上建房不属于违建。这是因为养殖用地上建造房子是一种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来进行审批,应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际上,只要不主动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对耕种植条件进行破坏,土地承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不需要再审批养殖用地。并且参考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设施农用地项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等手续。根据上述,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不能取得规划许可,而是应当履行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行政机关在查处农用地上养殖场的建设行为是否为合法时,就要对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审批手续进行真正的调查核实,而不能仅仅以没有取得规划许可为理由,就认定其为违法建设且强制拆除。对于农用地上养殖场的建设行为,虽然没有取得规范的设施农业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但是经过了乡镇政府的同意,县级的相关农业部门验收合格。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此项目建设,并且将养殖场一直实际用于养殖当中,是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也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这时的行政相对人即养殖户对于涉案建筑以及利用其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一种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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