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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023-06-09 互联网艺莲园563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五篇)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才是企业运作的连接线,只有落实安全生产才能让分公司蓬勃发展。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社区安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五篇)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才是企业运作的连接线,只有落实安全生产才能让分公司蓬勃发展。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1

为加强我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乌鲁木齐市统一部署和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乌高(新)安办〔〕26号要求以及迎宾路片区管委会领导批示精神,我社区即日起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次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严格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坚持“管合法行为,必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六打六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有效压减各类安全事故,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计划

成立东风社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我辖区所有行业的企业,重点检查建筑施工、消防、电力、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的企业。

检查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企业层面: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责对建筑施工开复工、燃气使用、生产或存储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负责对辖区消防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医院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辖区内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及其特种设备进行检查;负责对门面房进行安全检查。

对查出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能整改的,坚决予以关停整顿;对查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安全隐患,需要行业部门监管整顿的及时报送迎宾路片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看清当前辖区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出周密安排部署,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分别抓好所分管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排查,全力整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明确组织领导、组织人员和保障措施、建立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等;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2

20__年是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关键之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加强中桥社区安全生产,促进我社区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特制定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监管;坚持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事故查处、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力度,努力推进全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均衡发展,为全社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区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监督力度,建设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狠抓基础工作,杜绝特大安全事故,全面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每月对全社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有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每个月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工作计划

一、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干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二、开拓进取,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及辖区内村、居组长和各企业相关领导、安全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辖区内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严格落实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每季度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消防等方面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排除。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深化专项整治,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1、深化完善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责任人、责任岗位的直接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社区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2、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对辖区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严格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台帐,制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

3、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定期对辖区各门店经营物品的检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上级安监部门进行查处,特别是在春节前后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能力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落实应急救援责任和防范措施。

结合本辖区实际,在重大节日和每季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隐患,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台帐,落实整改措施。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队伍的综合素质,形成高效务实、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3

一、日常管理工作

1、加强渔政队伍建设。一是县市区要尽可能配足渔政人员力量。重点渔业县必须配备专职渔政人员,非渔业重点县也要配备人员专抓水产渔政工作。二是加强渔政执法舟艇管理,规范渔业行政执法。根据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状的要求,执法船舶操纵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渔业船舶职务证书,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船舶,市级负责组织培训和发证。

2、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一是层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与各县市区一把手签订《20__年__市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状》,突出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前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并实行重点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二是规范渔船管理。掌握机动渔船的底子,建立渔船信息、船主****台帐。三是加强渔业安全宣传,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四是重点渔区建立完善应急机制,跟踪省局已安排的冲锋舟和渔政快艇等渔政工程建设项目,提高渔政执法能力和手段。

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省局、市委、政府相当重视环境保护和鱼类资源保护,因地制宜推行禁渔期制度,按要求开展长江珠江流域全面禁渔工作;依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办证管理;本着经济实用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鱼类人工增殖放流,突出重点水域,实施鱼类人工增殖放流工作,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渔政执法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渔政执法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区域性、流域性渔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市城区河道、东江湖流域、翠江流域等,打击电、毒、炸等不法行为,保障渔民利益;二是开展市城区河道禁渔禁钓宣传,结合“创文创卫”要求,加强与__日报、__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媒体宣传、主题活动、社会教育等方式,深化市民群众保护渔业资源;三是县市区渔政部门做好捕捞渔船“三证合一”换发工作,做好20__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四是加大渔业污染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东江湖库区、翠江流域、便江流域等要严格控制网箱放养数量,严禁兴办规模养殖场,保护水域环境;五是加大水产养殖用药监管和水产品质抽样检测力度,下发《20__年__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明确抽样任务,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水产用药的行为,防止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六是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监管。加大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餐饮酒店的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各县市水生野生动物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经营。

5、加强渔政信息工作。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做好渔政执法宣传,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完善渔政指挥系统,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创新管理工作

1、市城区河道禁渔禁钓工作。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河道渔政管理的通告》,一是市城区的全部河道,禁止从事炸鱼、电鱼、毒鱼、网鱼等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二是__河主城区段、__河城区段、x河属鱼类产卵场、洄游通道,划为禁止垂钓区域。加强对广大市民遵守渔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的教育劝导。我局负责渔政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2、湘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保护。为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巩固禁渔管理及渔政执法护渔成果,组织开展湘江流域天然水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对河道无证网箱养殖要求退养上岸,每年从x月x日至x月x日,实行春季禁渔,禁渔期查处所有捕捞行为。完善江河湖限捕、禁捕,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

3、完成机动渔船船舶“三证合一”证书发放工作。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20__年渔业船舶普查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全面完成省局布置的工作任务,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支持渔民减船转产,推动我市渔业经济平稳发展。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禁渔护渔宣传。通过政务网、微博、微信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禁渔护渔良好社会氛围。

2、组织鱼类人工增殖放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资助、社会民众广泛参与多元投入机制,加大社会增殖放流力度。

3、全面加强禁渔管理。严格实施城区河道常年禁渔制度,严厉打击毒、炸、电、网鱼行为。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捕鱼行为,开展打击非法捕鱼专项整治,有力打击各种违规捕鱼行为。

4、加强执法搞好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创造现场“一条龙”办公条件,为渔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目前存在困难

1、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渔业安全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渔政执法管理任务重,压力大。

2、在开展渔政管理执法、鱼类增殖放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渔业船舶检验、渔业互保等工作时,感觉人员不够,缺必要的执法设备。

3、全市禁渔范围战线长,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河流水库较多,执法人员的力量严重不足,禁渔管理难度大。

4、开展__市城区河道常年禁渔禁钓,接到市民和市长热线反馈的举报太多,打击电毒炸鱼的禁渔工作和禁钓工作难度大,人员安排不过来。

五、建议

1、加强渔政执法人员配置和装备建设,春季禁渔期组织20__年有渔政执法证件局工作人员到东江湖执法。

2、安排1-2次考察学习外地市先进渔政执法经验和案件办理情况;

3、做好争资立项工作,多向省局领导和渔政处汇报。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为全社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特拟定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减少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强机构队伍和法制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专项整治,为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降低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事故四项指数同比下降,杜绝责任事故,防止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重点

1、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消除隐患、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方针,全面落实建筑安全责任制。强化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要严格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重点工程实行“三同时”管理。

2、切实抓好危险化学物品及爆炸物品的管理。要搞好危险、有毒化学物品的检查和处理,对剧毒化学物品衽全过程跟踪管理。整顿和规范成油品经营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件先审制。公安部门要严格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打击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烟花鞭炮的个体作坊,对情况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建立公共卫生防疫长效机制。切实抓好人畜禽高传染性疾病的防疫,特别是禽流感的防疫。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加强食品市场检查,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四、工作措施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切实加强社区安全站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提高队伍素质。三是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警体系。对隐患严重、容易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预警,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强化执法监督,创新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分类监察、计划监察,正确处理好点和面、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努力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重点,月底有检查。对“五一”、“十一”黄金周、“元旦”、“春节”以及高温、雨季、冬季等重点特殊时段要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一是加大安全力度,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备案制和台帐制,对在各类安全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危险源,要登记台帐备案,隐患消除,台帐不消号。二是把检查与执法结合起来,督促隐患整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凡是消极对待或顶着不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4、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认真落实从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的能力。二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和工作动态,不能瞒报、拖延不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加强执法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档案,做到一文一档,一案一档,以促进安全生产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5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机作业安全,根据鹿城镇文件要求,结合我社区农机工作实际,现制定20__年度我社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加大我社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严格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狠抓“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努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完成。

二、工作目标

(一)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

(二)全区农业机械所属行业领域内不发生农机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三)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和驾驶员管理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安全宣传教育质量,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百分比,继续保持“三率”在全市的领先地位。

(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

三、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安排

1—3月份,制定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召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充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调整完善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修订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做好节日期间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确保节日期间的农机安全生产。

4—10月份,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活动,努力提高“三率”。积极参加镇政府组织的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农机安全常识。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示范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创造平安农机和谐社会,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

11—12月份,开展冬、春季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安全源头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专项整治效果。对各村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考核,积极做好迎接鹿城镇对我社区农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指导,认真做好全年度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

四、相关要求

为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社区各村小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镇政府的计划安排,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进我社区农机平安示范村建设。一是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和工作人员安全素质。三是深入开展农机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四是健全安全督查机制,强化督导,确保“三率”水平有效提升。五是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鹿城镇万家坝社区

20__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层面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和储存、经营销售、运输方面的规定如下: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折叠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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