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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内蒙古不可以发展畜牧业

   2023-06-09 互联网艺莲园282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当前草原畜牧业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1.现在有一种迹象,就是以为从传统的游牧经济向现代化的、定居式的畜牧业经济过渡, 只要大搞人工草场、大面积地围封草牧场,似乎已万事俱备。殊不知,合理有效地利用天然 草场、发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当前草原畜牧业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1.现在有一种迹象,就是以为从传统的游牧经济向现代化的、定居式的畜牧业经济过渡, 只要大搞人工草场、大面积地围封草牧场,似乎已万事俱备。殊不知,合理有效地利用天然 草场、发展人工草场,一方面需要与当地特殊自然条件相适应的经验性知识和技能,另一方 面需要高深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明智灵活的经营管理。当前,许多牧区,由于对放牧场的利用 管理不当,对人工草地种植和管理缺乏经验,加剧了草场的退化、沙化。这些问题的出现, 同普遍忽视研究和推广依据草原畜牧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生 态政策、放牧技术、放牧制度密切相关。

2.当前,人工草场的建设,亦存在着令人担忧的一面。不少地区把建设人工草场片面的理 解成仅仅是围封草场,建立永久性的打草场,而很少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

3.在家畜规模、结构的科学调控方面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不能恰当地处理头数规模与个 体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品种结构与饲养条件、生态环境、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三、建立符合地区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生产组织模式

(一)从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方面制定恰当的经济技术政策,应当是根据地区特点 ,使人工草地、轮作草场和天然草场的布局合理。我区的草原面积广阔,各地的自然经济条 件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我们提出和制定比较切实可行的区域性技术政策。一般来说,土 壤水源条件较好、牲畜多、但牧民人均牲畜少、草畜矛盾又比较突出的地区,应着重发展人 工草地、轮作草场技术;草场资源相对丰富,牲畜仍有发展余地的边远牧区,应重点发展季 节轮牧制度,放牧技术制度;而对那些自然条件较为严酷,草畜矛盾又比较突出的牧区或农 牧交错地带,应同时发展人工草地和轮牧技术,以期达到有效的互补。

(二)在制定有关畜群规模,畜种结构和品种结构、布局方面的政策时,首先应考虑草畜总 量平衡问题,其次要制定区域性、结构性政策。从区域性草畜总量平衡的状态看,中西部草 场严重超载,近期目标应严格控制牲畜头数,制定限制头数的法规性技术条例。牲畜头数的 控制和压缩必然带来经济收入减少,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的产业政策,如通过政府采取优 惠的财政、信贷、税收政策,鼓励和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劳动力转移,加快牧区城镇化进程 等产业导向政策,从经济利益上保障限制载畜量政策目标的实现。对水草条件好,仍有发展 潜力的北部、东部牧区,要增加草原畜牧业技术经济投入,提高畜产品产出率,增加畜产品 贮 存、加工能量及开拓销售等渠道。从畜种、品种结构调控看,对生态效益好、饲养成本低、 收益相对高的畜种、品种,其发展规模可大些,反之则小些。在制定具体的硬性指标时,要 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提出不同类型的适度规模模式。

(三)目前,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的生产组织管理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体。今后要根据草场 条件,人均拥有的牲畜头数、定居的方式及布局主要发展两种模式,一是具备一定生产规模 的家庭牧场;二是具备较高生产规模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具体形式可因地因条件而宜。

养殖场不是随便建的,有些农民有误解;

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在2019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另外,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由上可知,一般耕地等农用地用于养殖确实不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也不是说养殖用地不用审批了,农民可以随便建养殖场了。

二、在农村耕地建养殖场需去哪些部门办哪些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一)在农村耕地上办养殖场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养殖场建设符合乡镇整体规划和畜牧发展规划;

2.场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选址符合防疫条件;

4.符合环保要求。

(二)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建设地址应符合规划,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否则无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3.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4.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环评手续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另外,如果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还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省农业厅审批发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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