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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原告唐某的F水泥制品厂成立于2014年,系个体工商户。2015年,F水泥制品厂与某区7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用该组集体土地*亩土地用于开办预制构件厂,土地租用期限为20年。同年,F水泥制品厂与某区6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用该组*亩集体土地用于开办预制构件厂,土地租用期限为20年。F水泥制品厂于2016年2月开工建设,陆续修建了生产彩钢厂房、两层活动板房等建(构)筑物,并对厂区内部分土地进行了硬化。2017年,某国土资源局对F水泥制品厂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F水泥制品厂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存在新的违法行为为由,对F水泥制品厂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F水泥制品厂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根据广安市自规局提交的《违法用地勘测报告书》载明的内容,F水泥制品厂不服某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F水泥制品厂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崔明杰律师代理此案。最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