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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情况如下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水果、坚果;
2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 .中药材种植:
4 .林木培育和栽培
5 .畜禽饲养:
6 .林产品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渔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购买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赁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复种、养殖,经过一定生长周期,改变其生物形态,且本环节加工农产品未显著增加产品使用价值的
主管机关难以确定企业再种植、养殖农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苗木、草、花卉均为初级农产品,农场、林场等相关生产企业可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企业##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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