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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中所列的地产农业产品。 “地产”对“采购”,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注释中载明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还将国有农用地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这项优惠是针对出租人的,但农业生产者间接受益。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水果、坚果; 2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 .中药材种植: 4 .林木培育和栽培5 .畜禽饲养; 6 .林产品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渔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4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购买的农、林、牧、渔产品,应当在自有或者租用的场地进行肥育、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本环节加工农产品并未明显增加,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企业再种植、养殖农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的规定。
四、关于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因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占用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 (第15号)第十一条关于农、林、牧、渔业直接使用生产用地的解释规定,农、林、牧、渔业直接使用生产用地是指种植、养殖、饲养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种植、养殖、饲养观光的土地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房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的征税范围是市区,郊区和市直辖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管辖的行政村。 但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
七、印花税方面,对国家指定收购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写书设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签订收购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个人。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单位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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