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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脱贫攻坚战进入决胜阶段。 近年来,许多贫困地区的大佬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开展经营,开辟了脱贫致富之路。 那么,国家对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呢? 今天的编辑给大家整理一下。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税增值税
【享受的主体】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农业生产者销售地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 .畜禽必须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登记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 ) ) ) )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的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 .企业所得税免征项目: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水果、坚果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与栽培;
)5)畜禽饲养;
(六)林产品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8)远洋渔业。
3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一)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将畜禽培育成成品后交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的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单位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农产品必须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登记的初级农业产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并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单位成员出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的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单位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向本公司成员销售农用物资。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并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免征进口税
【享受的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许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照农产品采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采购价格和9%的退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免税农产品。
3 .农产品必须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登记的农业产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并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单位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的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职工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单位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 .购销合同签订双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本单位成员。
2 .合同的标的是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并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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