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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冬时节,崇明三岛数万亩橘林陆续变红,又是一年吃橘、赏橘的最佳时期。 最近有13个公园开展了橘子宣传活动。 (点击这里,可以看到具体的地方。 枝繁叶茂的背后,隐藏着很多税收惠农政策呢。 一边吃橘子,一边看看涉农的热点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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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直接从事蔬菜种植的私人雇主,向企业销售地产农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和饲养动物、捕捞植物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中载明的地产农业产品。 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购买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仍然属于注释中载明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我是一家经营蔬果批发的普通纳税人企业,从农户那里购买时取得的免税普通券可以按照计算扣除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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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生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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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收购农产品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0%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a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你单位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按10%的退税率计算抵扣项税额。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也用于其他货物的产销服务,没有分开计算,可以按10%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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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行。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服务,应当分别计算。 未单独核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增值税统一计算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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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农产品公司,购买农产品主要生产13%税率的货物。 一次购买的农产品数量多,但生产消费慢,在农产品购买环节可以直接扣除10%的进项税额吗
a )采购环节不能直接扣除10%的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当期购买,应当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9%计算抵扣项目税额。 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或者委托加工的,在生产提前期扣除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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