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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答复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答复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023-04-01 互联网艺莲园112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事件】惠某公司称,惠某公司与福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日签订《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约定惠某公司承包福某公司钢结构厂(不含土建),承包包装材料,于2013年10月2日开工,2014年底前完工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万元,主要二期工程面积2484平方米完工后,甲方(福某公司)支付35万元,剩余工程款分次支付63.5万元,第一次于2014年5月支付33.5万元,第二次于2014年11月在承包制作过程中,由于福某公司未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惠某公司被迫停工。 福某公司于201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事件】

惠某公司称,惠某公司与福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日签订《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约定惠某公司承包福某公司钢结构厂(不含土建),承包包装材料,于2013年10月2日开工,2014年底前完工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万元,主要二期工程面积2484平方米完工后,甲方(福某公司)支付35万元,剩余工程款分次支付63.5万元,第一次于2014年5月支付33.5万元,第二次于2014年11月在承包制作过程中,由于福某公司未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惠某公司被迫停工。 福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惠某公司发放《便条》,确认工程总成本143万元。 钢结构制作、安装验收按福某公司设计图纸标准,截至2014年6月17日,福某公司已支付71万元,留存7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 加工工作完成,2014年被福某公司委托检查。 惠某公司实际加工制作的福某公司钢结构厂各项数据均符合规范标准合格,但福某公司截至2016年5月2日只支付92万元,其余51万元经惠某公司多次催缴,福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福某公司答辩期满后,于2019年5月20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柘荣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福某公司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判决】

福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根据福某公司的上诉,本案原审法院确定承包合同纠纷不当,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古田县大甲镇,本案应由古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古田法院审理。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上诉人)福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其中,应诉通知书上写明“你们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两份”。 申诉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石榴石法院发送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上诉人在答辩书提交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没有应诉答辩。 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依据职权作出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 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案件管辖并作出裁定,仅限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审查认为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无须作出裁定。 本案中,柘荣法院审查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的,作出裁定,并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本院依法依职权予以纠正。 对申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撤销柘荣法院的民事裁定。

【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对被诉法院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向该法院提出意见和主张。 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被告也有权对被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使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防止管辖错误的发生。 此案的焦点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是否应当审查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没有应诉答辩。 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从而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根据本案事实,对福某公司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其丧失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柘荣法院不予审查。 柘荣法院依职权审查该案件管辖并作出裁定,仅限于发现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情形,审查认为案件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无须作出裁定。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林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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