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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以及合同中人身损害责任分担的比例

   2023-04-01 互联网艺莲园524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2019年8月,林某为了修理自家的石材厂,邀请韩某帮忙施工。 两人口头约定,此次施工内容为彩钢屋面安装和石棉瓦修补,材料由林先生提供,韩先生负责具体施工工作。 韩先生联系说他和一起打工的6名工人共同完成了这次工程。 工程款是韩某直接从林某那里拿到后平分给别人的,但韩某没有得到额外的报酬。施工进行后不久,施工人员王某不慎从石棉瓦顶层坠落受伤,被韩某等人当场送医救治。 经鉴定,王某腰椎骨折为十级伤残,右侧耻骨上支骨折和右侧坐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突然受灾给本来就很拮据的王先生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2019年8月,林某为了修理自家的石材厂,邀请韩某帮忙施工。 两人口头约定,此次施工内容为彩钢屋面安装和石棉瓦修补,材料由林先生提供,韩先生负责具体施工工作。 韩先生联系说他和一起打工的6名工人共同完成了这次工程。 工程款是韩某直接从林某那里拿到后平分给别人的,但韩某没有得到额外的报酬。

施工进行后不久,施工人员王某不慎从石棉瓦顶层坠落受伤,被韩某等人当场送医救治。 经鉴定,王某腰椎骨折为十级伤残,右侧耻骨上支骨折和右侧坐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突然受灾给本来就很拮据的王先生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为了弥补损失,王先生将林先生和韩女士一起起诉到西固法院。

但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和韩某均否认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并声称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林某自始至终只是与韩某进行口头协商,并未事先知道韩某邀请王某参与此次工程,因此辩解称韩某对王某受伤后的一切损失应予赔偿。 韩某认为,自己和王某是工人,邀请王某共同施工,不是出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出于朋友间的好意,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介绍到此为止,两位被告的辩解看似都有一定道理,但王某真的要自认倒霉,独自承担全部损失吗? 法官不这么认为。

法官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和各方意见认为,要彻底明确原告与两名被告之间的权责,必须首先明确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作为石材厂的所有者,林某为了维修石材厂,将工程事项以包工不包材的形式向韩某等7人下单,再由韩某、王某等人按照林某的要求,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完成林某交付的工程,并领取施工报酬,这是典型的承包合同关系

问题一:发包人林某需要负责吗?

既然确定了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一步就是看法律是如何规定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的权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发包人在发包、请示或者选任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某所发包的施工事项为轻型钢结构工程和空中作业(彩钢屋面安装和石棉瓦维修),发包人选择无相应建筑资质、缺乏安全施工条件的韩某及其组织人员作为承揽人,在司法解释上存在“选任有过错”的情况

问题2 :施工组织者韩某需要负责吗?

法官认为,韩某并不是案件中接受劳务的一方,而且林某没有得到比王某等人更高的额外报酬,因此韩某和王某之间也没有雇佣和劳务关系。 但韩某作为此次承包工作的组织者,明知本人和王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缺乏安全施工条件,仍组织王某等人参与此次工程。 王某的伤势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问题3 )伤者王先生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如果你认为确定两个被告的责任就能让本案尘埃落定,那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在小王的受伤过程中,还有一个人需要负主要责任。 这个人是小王本人! 法官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施工资格仍参与施工,且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既不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也不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 所以,小王要对自己的伤负主要责任。

据此,西固法院根据三人的过失程度,判决被告人林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韩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由原告王某自己承担。 判决后,林某、韩某、王某3人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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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合同 人身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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