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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9时,沙县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审理到判决的25分钟,这样的效率备受赞誉。
潘某正,大田人。 经朋友介绍,2017年11月23日,与沙县林通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陈某签订《钢架结构工程合同书》,以包工包材的形式为被告搭建安装现场。 总成本按占地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60元计算。 潘某已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毕,并有经验合格投入使用,均未违约。
2018年5月8日,陈某通知潘某正为公司股东,与他自行结算工程款。 结算后,陈某借潘某正工程款173118元,并出示欠条一张作为证据,被告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合法权益。
2018年6月11日,原告潘某向沙县法院向速法院提出主张,被告陈某回避不理。 2018年7月25日正式立案,被法院多次传唤,发了副函,被拒绝了。 法院另行公告,但被告还是无视了。
11月28日,经法院调查审理、质证,原告提供的合同及不完备、现场照片证据真实有效,组成合议庭判决如下。 被告沙县林通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工程款173118元,诉讼费3762元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颜建波卢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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