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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2023-04-02 互联网艺莲园1050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初级农产品范围具体征税范围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初级农产品范围具体征税范围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动物胚芽

(二)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口税额。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有以下几种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中载明的地产农业产品。

注: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载明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1 .植物类

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小麦粉、大米、玉米面、渣子、切面、饺子皮、馒头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各种熟食品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能副食的木本植物、经过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酱菜、酱菜、咸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烟叶

晒烟叶,晒烟叶,开始烤烟叶。

备注:专门的复烤厂复烤的烟叶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茶叶

含有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过干燥、揉捻、发酵、干燥等工序才制成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承销茶及配有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园艺植物

水果、干果(如荔枝、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仁、果实哈密瓜)、哈密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冷冻、冷藏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蜜饯、炒仁、坚果、粉碎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等,以及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药、税率为13%,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油料植物

含有芥末、花生、大豆、向日葵、蓖麻油、芝麻、胡麻子、茶、梧桐、橄榄、棕榈核、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

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棉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马尼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糖质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林业产品

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燥橡胶)、竹笋、干、狒狒

备注:锯末、竹笋罐头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还包括干花、干草、薯干、干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等

2 .动物类

水产品

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幼鱼(蛋、虾苗、蟹苗、贝苗)苗)苗)和经过冷冻、冷藏、腌制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鱼、虾、虾

备注:熟化水产品和各种水产品罐头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畜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 肉制品包括整块或分割的生肉、冷藏或冷冻肉、咸肉、兽类、鸟类及爬行动物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培根、培根、培根等肉类生品。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成品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蛋类产品

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加工过的咸蛋、松花蛋和咸蛋。

备注:各种蛋类罐头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鲜奶

包括包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19645-2010 )生产的巴氏灭菌乳、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 GB 25190-2010 )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合乳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动物皮张

包括未鞣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防腐药浸泡、刮除、脱毛、晒干或熏干,未鞣的。

)布偶动物

包括各种未清洗的动物的毛、天鹅绒和羽毛。

备注:洗毛、洗绒不在本货物范围内。

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紫胶、动物骨、壅、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2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企业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无异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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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收和再销售牲畜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要求农户将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苗饲养至成品后,交由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地产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4 .制种企业在以下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一)利用自有土地或者租赁土地,雇用农户或者雇工进行种子繁殖,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销售种子。

)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殖,从农户回收,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三)购买上述免税农产品退税率为9%,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退税率为10%

1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9%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销售或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向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免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五)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不包括所规定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生鲜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财税〔2012〕75号)。

1 .免征增值税的生肉制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生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产品是指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将其破壶分离后的蛋液、蛋黄和蛋羹。

(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在本通知书所述的蔬菜范围内。 (根据)财税〔2011〕137号)。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用于副食的木本植物,或者经过筛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

(七)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增值税,零售有机肥产品。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生物有机肥。

根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八)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根据:财税〔2007〕83号

(九)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1〕113号

(十)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1〕113号

(十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有关技术培训工作,家禽、畜禽、水生动物种籽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十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十三)纳税人通过转包、出租、置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交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

(十四)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人工合成牛胚,应当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97号

(十五)免收电价时向用户统一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0〕591号

(十六)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城乡居民供水的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9号

(十七)对边销茶生产企业自产的边销茶及销售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熟、加压或捣碎、炒熟,专门用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压缩茶、方包茶(马茶)。

根据:财税〔2016〕7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边销茶生产企业自产的边销茶和销售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

(十八)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粮食加工业务,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

( 19 )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进口种子(苗)、种畜(鱼种)、以及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产税〔2016〕64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水果、坚果;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的结果,以及这些成果所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所得。

中药材种植;

林木培育和栽培——,是指企业通过树木、竹子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者收购取得林木所有权,经过一定生长周期重新培育林木取得的所得。

畜禽饲养; ——包括饲养猪、兔,饲养家畜、家禽的分泌物、排泄物。

林产品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受托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按农产品初加工免征项目处理

远洋渔业; 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渔业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GB/t4754-2017 )规定标准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中的管制和淘汰类项目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 ——包括种植观赏作物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指“畜禽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三)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将畜禽培育成成品后交公司回收。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然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但由于委托农户饲养,承担着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大部分经营责任和经营管理风险,公司与农户存在劳务外包关系。 因此,对以这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四)企业购买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者租赁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经过一定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本环节加工农产品未显著增加产品使用价值的

(五)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和优惠金额。 对各自核算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比例分配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六)企业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与委托方相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销售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属: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根据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为:

1 .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小麦初加工。 小麦的清洁、麦、牙膏、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粉、面筋、麦糠、麦仁。 还有各种专用粉。

大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洁、脱壳、碾米(或不碾米)、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谷物及其初始产品。 具体为大米、蒸谷米、稻糠)、米糠、统糠)。

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洁、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玉米粉、玉米碎片、玉米片等新鲜玉米经过筛选、脱皮、清洗、速冻、分级

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土豆、红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切磋、切割、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薯类初级产品。 具体包括薯粉、薯片、土豆、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年产量不少于1万吨。

吃豆类初加工。 对大豆、绿豆、红豆等食用豆类进行除杂、浸泡清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小麦粉、黄豆芽、绿豆芽。

其他种类粮食首次加工。 将燕麦、荞麦、高粱、谷子、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等杂粮经杂物、脱壳、干燥、牙膏、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片、燕麦片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清除伐倒的乔木、竹子(包括活立木、竹子)枝条、去梢、去皮、去叶、去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原木、原竹、锯末。

)3)园艺植物初加工

蔬菜初加工

a .新鲜蔬菜通过清洗、筛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蔬菜进行切割。

b .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为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子果实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做准备。

c .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香菇等初制干菜,由植物根、茎、叶、花、果、籽、食用菌经晒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金属罐、玻璃瓶、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粉碎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在初级加工范围内。

水果初加工。 新鲜水果(包括各类山野果、番茄)清洗、脱壳、切块)切片、分类、贮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实干燥、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各种新鲜、干花,是通过对观赏、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贮藏、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

)4)油料植物初加工

对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茶籽、桐子、棉籽、红花籽、玉米胚芽、小麦胚芽和米糠等粮食副产物,进行清洁、热炒、鱼糜、榨油、浸出、冷却、过滤等简易包括向日葵油、蓖麻油、芝麻油、芝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油。

*精制植物油不在初加工范围内。

)5)糖质植物初加工

一种制糖初级原料产品,通过对甘蔗、甜菜、甜菊苷等各种糖质植物进行清洗、切割、压榨、过滤、吸附、解析、脱碳、浓缩、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6)茶叶初加工

一种初毛茶,是对从茶树上采集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

*精制茶、边销茶、压制茶、混有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企业对购进的茶叶经分拣、分装、包装后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筛选、整理、捆扎、捆扎、清洗、冷却、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8)纤维植物初加工

棉花初加工。 棉绒、剥绒等脱绒工艺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麻类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苕麻、亚麻、罗布麻、马尼拉麻、剑麻、芦苇等)进行脱胶、拔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丝条、丝、绳

蚕茧初加工。 由干燥、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茧)、蛹、生丝)、绢棉。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一次加工热带、南亚热带作物除杂、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一次原料。 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乳胶、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叶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 .畜牧业类

)1)畜禽初加工

肉类初加工。 畜禽(包括各类畜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他经济动物) (屠宰、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

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好的鲜蛋、冷藏蛋。

奶制品初加工。 一种巴氏杀菌乳、超高温杀菌乳,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化、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皮类初加工。 一种生皮,由畜禽剥皮、浸泡、刨除、晒干或晒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毛类初加工。 畜禽毛、绒或羽绒经分级、除杂、洗涤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涤毛、洗涤绒或羽绒。

蜂产品初加工。 除杂、过滤、浓缩、溶解、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成品、蛋类罐头、各种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在一次加工范围内。

)2)饲料类初加工

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由磨机、破碎、压榨、干燥、酿造、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粕、树叶粉。

动物类饲料初加工。 一种由破碎、干燥、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添加剂类初加工。 由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料用酵母。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子、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包、粉碎、压块、造粒、筛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得到干草、草束、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饼

3 .渔业类

)1)水生动物初加工

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等) )全部或去头、去鳞)、去内脏、去骨()、擂溃、切块、去鳞

*熟化的水产品和各种水产品的罐头、调味烤的水产食品不在初级加工范围内。

)2)水生植物初加工

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羊栖菜等)经整体或根、切边、切段、热压、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后的初制品,大

*罐装(包括软罐头)产品不在初加工范围内。

三.其他税款

(一)个人所得税

1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

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财税〔2004〕30号) )。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渔业(以下简称“四业”)。 )对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0〕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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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税

1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和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 1999 ) 44号) )。

2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直接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5款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种植、养殖、饲养观光的土地上,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六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规定〔财税〔2006〕186号〕

(三)契税

纳税人享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四)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免征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和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五)耕地占用税款

1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2 .因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占用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第2款)

3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房,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房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六)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公共交通工具船舶、农村居民所有的、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捕获、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七)车辆购置税

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机,功率在7.4kw以下,载重量在500kg以下,最高车速在40km/h以下三个车轮的汽车。 〔财税〔2004〕66号〕

四.间接优惠

(一) 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雇主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每户授信不足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或者个人雇主贷款。 无信用额度是指一户贷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笔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 ) ) )。

(二)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所辖县域分行发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 (财税〔2018〕97号)

(三)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农村电力管理站收取电价时向用户统一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国税局〔2009〕591号〕

(五) 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 ) ) ) )。

(六)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及个人雇主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保证金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再担保合同对应多项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当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再担保合同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日后查阅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分别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下同),是指在乡镇(城关镇除外)行政管理区域内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的居民,包括在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和户籍不在当地、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以及国有农场工作人员。 位于乡镇(城关镇除外)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住房; 有当地户籍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居民,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属于农户。 以农户为统计单位,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当以原担保生效时被保证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下同)是指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号)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均按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原担保生效前12个月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根据: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7〕90号)第六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 ) ) ) )。

(七)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金融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纳税所得额

1 .关注类别贷款,递延比例为2%;

2 .次级贷款,未清偿比例为25%;

3 .可疑类贷款,递延比例为50%;

4 .损失类贷款,递延比例为100%。

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下列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依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

(八)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2017〕44号)

(九)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含自有和租赁)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房地产、土地,暂免征收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9〕12号)

(十)农村饮用水工程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1 .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建设饮用水工程享有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 .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饮用水建设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依据,以及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 .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对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 .对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饮用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个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促进农业生产土地供应

1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以转包、出租、置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通过转包、出租、交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以减征下一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处理退税。

(十二)农业技术咨询、农业技术开发

1 .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技术转让”、“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为帮助转让方(或受托方)掌握技术转让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2)备案手续。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当持有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向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开始使用转让的技术、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获得的收入(一)技术转让合同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十三)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所有(含自用和租赁)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详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9〕12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含所有和租赁,下同) )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的房地产、土地,房地产确定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土地,按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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