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事实概要:
本案系二审判决。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家庭农场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农作物、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种植、销售;水产、家禽、畜牧养殖、销售;农机作业服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2017年9月,某县行政机关发布关于《禁养区畜牧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原告的家庭农场被纳入了禁养关停范围。某乡行政机关及某村工作人员向原告下达关停通知,告知原告家庭农场属于禁养区范围内,必须进行关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关停,但被告只对鸭棚进行了补偿,对鱼塘却不予补偿。原告的养殖模式属于鱼鸭混养,鸭棚拆除之后,鱼塘里的鱼没有食物来源,已无法继续进行养殖。原告认为,鱼塘和鸭棚均属于家庭农场的养殖设施,家庭农场是一个整体,被告对农场内的所有养殖设施均具有补偿的职责。2021年,原告以邮递方式向某县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履行关闭拆除的法定补偿职责,按照法定搬迁补偿标准予以合理补偿。
律师分析:律师分析认为:某行政机关在对因水源地保护而被纳入关停范围的养殖场进行关停补偿时,应当坚持全面补偿的原则,对养殖场因关停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补偿。本案中,原告使用的是鱼鸭混养的立体养殖模式,鱼塘与鸭场均属于养殖场的一部分,在因饮用水水源而被关停时,应当全部得到补偿。不能以补偿鸭场的损失来代替补偿整个养殖场的损失,鱼塘的损失同样应当得到合理补偿。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