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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优秀案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警示案例

   2023-04-05 互联网艺莲园235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山西晚报讯(记者许晶晶) 8月17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2021年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销售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方案。4月,太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尖草坪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豆种子未通过品种审定。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买涉案种子10袋(5kg/袋),进价为每斤6元,货值600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种子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山西晚报讯(记者许晶晶) 8月17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2021年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具体情况

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销售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方案。

4月,太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尖草坪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豆种子未通过品种审定。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买涉案种子10袋(5kg/袋),进价为每斤6元,货值600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种子,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运城市临猗县关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发生了禁止农药生产的事件。

6月16日和7月3日,运城市农业和农村局相继接到报警,称刺猬县猗氏镇和牛杜镇有人禁止非法生产农药百草枯。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对临猗县猗氏镇和牛杜镇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案产品38.0902吨、运输车辆1辆、未开封原料30桶( 200公斤/桶)、空桶151个,查获。 经抽样检验,产品中含有百草枯成分。 经调查,关某涉嫌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两地禁止生产农药,涉案产品货值83.8万元,构成刑事犯罪。 运城市农业和农村局已经依法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运城市临猗县某企业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案。

3月,运城市临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某企业销售的农药杀菌剂为劣质农药。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农药产品3袋( 50克/袋),抽样送检,认定为劣质农药。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该农药产品640箱( 100袋/箱),货值2.56万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临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处以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晋城市陵川县某兽药超市无证经营兽药案。

3月,晋城市陵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陵川县平城镇某兽药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经营金额达11.6万余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陵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2021年7月,陵川县人民法院对超市经营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晋中市榆社县任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件。

2020年5月,晋中市农业和农村局接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生猪经纪人称某某收购、运输的生猪未经检疫。 经立案查明,任某在榆次区乌金山镇收购生猪53头,在未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情况下,运往屠宰企业屠宰,该猪货值6.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9260元的行政处罚。

吕梁市方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案。

2月,吕梁市农业和农村局接到报警,称方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屠宰动物。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屠宰分割牛肉35袋,总重共1013.25公斤。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货值6.08万元。 根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屠宰的动物产品,处以罚款19.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汾市尧都区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营不明死因的生猪产品案件。

5月,根据尧都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线索,临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尧都区畜牧发展中心,对尧都区杨某屠宰生猪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杨某定点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其住所有猪、内脏及经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现场检疫,发现其住所相关生猪产品死因不明。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临汾市农业和农村局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长治市屯留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月23日,长治市屯留区农业和农村局接到投诉,称居住在屯留区的王某非法捕捞。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查获其居住地用于非法捕捞的“三无”船舶1艘、电池1枚、变压器1枚、鱼网1枚。 经调查核实,王某在海河禁渔期在屯留区江河附近使用电池和捕鱼器捕鱼,涉嫌刑事犯罪。 长治市屯留区农业和农村局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太原市万某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方案。

3月,太原市农业和农村局接到太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队移交的案件,称万某非法购买国家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矮砻产品。 根据立案,万某于2019年夏天从销售磴产品的嫌疑人黄某处花200元购买了一件磴产品,2019年10月又通过微信联系,向黄某银行汇款7600元再次购买了30件磴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野生动物矮磴产品,处以罚款31200元的行政处罚。

阳泉市郊区周某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案件。

5月,阳泉市郊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时,发现阳泉市郊区周某承包的24个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到处乱丢。 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在十五日内整改。 整改期满当事人没有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阳泉市郊区农业和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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