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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在即,种子安全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日前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劣质种子案。
牛某是沈阳市大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二协助牛某经营公司繁殖大豆种子。 牛一、牛二适用辽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豆32”包装制作假大豆种子销售。 被害人赵某、韩某以2.6万元的价格从牛某、牛某两处购买1200袋“辽豆32”包装的大豆种子后,卖给通辽市科尔沁区辖区某镇3个村的种植户。 由于“辽豆32”大豆产量低,给种植户造成2.398万元经济损失。 案发后,牛某一、牛某二赔偿赵某、韩某经济损失30万元。 赵某、韩某赔偿3个村的种植户5万元。 牛一、牛二上缴违法所得2.7万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牛某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的基础,是确保粮食安全的源头。 种子制造、假币销售、假币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子产业市场秩序,阻碍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在充分发挥审判功能,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破坏种子资源等涉种犯罪处罚力度的同时,以赔偿经济损失和上缴违法所得为重要量刑参考依据,使被告人损失并追回赃款,让受损农户及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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