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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人民政府宣布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现就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基本农田禁止新种植柑橘、猕猴桃、西番莲等多年生作物; 禁止挖池养鱼的禁止植树造林(林木、果树、花卉)苗木。
二、禁止耕地“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耕地内建窑、建房、建墓、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固体废物和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禁止闲置、荒废耕地。 季节性弃耕和常年弃耕的,承包农户应当立即复垦,种植粮食作物。 否则,应当取消该承包商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由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已发包的耕地。 收回已建耕地的,可以由新型经营主体或者大户复垦集中复种粮食作物,不能集中再生产的,由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垦复种粮食作物。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流转设施农业用地除外)、稻谷补贴和粮食生产发展各项奖励实行“谁种谁补”的政策。
五、农户可以采取流转耕地、签订管理合同等方式,交给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公司、合作社)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协商签订管理经营。 流转经营的耕地全部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他农作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业开发或者其他名义违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七、对经过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不用而务农的,原耕地的村集体或者个人可以复农,也可以以用地为单位组织农业。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耕地区划的土地使用权。
八、鼓励在耕地上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 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找电厂( 2021 ) 27号)相关规定奖励补充。
九、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加强巡查执法,严厉打击违法问题。
十、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0797—2847779、0797—2845052。
2021年2月25日,为防止耕地撂荒,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知,明确了奖惩耕地种植和撂荒的措施要迅速出台
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 .落实奖补政策。 坚持“谁种谁补、不种不补”的原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12元/亩,稻谷补贴按60元/亩/季标准发给种植主体。 (政策性流动设施农业用地除外)。
2 .支持规模经营。 对种植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的大户(合作社、公司),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1)集中连片种植粮食作物50亩以上的,奖补300元/亩季节部分。
)2)申请并报乡(镇)备案,经县农业和农村局验收合格的集中连片种植水稻50亩)以上种粮生产者,发给100元/亩(季土地流转奖金。
)3)新增水稻种植机械化农机,除享受国家购机补助政策外,按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
(4)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优先安排农村产业振兴信用通融资。
3 .支持撂荒耕地恢复。 实行村级承包责任制,以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复垦恢复主体,对复垦开垦耕地(指水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县、乡验收合格的,按400元/亩标准奖励。
4 .鼓励种植中稻再生稻。 对实行“中稻再生稻”种植的种植主体,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5 .鼓励品牌建设
)1)对粮食经营主体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品牌,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奖金、5万元奖金。
)2)粮食经营主体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并通过富硒品牌认证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3)粮食经营主体获得省部级名牌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落实农业保险政策。 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投保,保险金额为400元/亩,费率为5%,保险费为20元/亩。
奖金从上级拨付的稻谷补贴资金中支出,水稻保险费来源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处罚措施
1.2年以上(含2年)弃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回原农户耕地经营权,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
2 .经过复垦的耕地,一律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他农作物。
3 .对通过的复垦耕地,农户需要恢复耕地使用权的,应当补充有关复垦费用。 具体复垦费用标准由乡、村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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