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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地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地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如下:
1 .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栽培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应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过磨、脱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如小麦、大米、玉米面、碎屑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印件也属于本货物的应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各种烹饪食品不在本货物征税范围内。
)2)蔬菜
蔬菜是可以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以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过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酱菜、酱菜、腌制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并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 )本货物不在征税范围内。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叶和简单加工的叶子。 本货物的应税范围包括烟叶、烟叶、烟叶。
晒干烟叶。 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晾晒的烟叶。
晒干烟叶。 是指在晾衣架上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烤烟叶。 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出来的烟叶。 不包括在专门的复烤工厂烤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提取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是经过干燥、搅拌、发酵、干燥等工序后才制成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配以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水果、果实干燥(荔枝干燥、桂圆干燥、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实用甜瓜)、甜瓜、西瓜、甜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可食用果实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蜜饯、炒菜仁、坚果、粉碎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在本货物征税范围内。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绢、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应税范围。
中药不在本货物征税范围内。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花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含芥菜)、花生、花生、大豆、向日葵、向日葵、芝麻、胡麻子、茶籽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棉(包括籽棉、皮棉、棉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苍麻、亚麻、罗布麻、香蕉麻、剑麻等将其纤维用于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
棉毛和麻纤维被胶分离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植物
糖植物是指主要用于制糖的甘蔗、甜菜等各种植物。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竹类植物、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如下:
原木。 砍伐倒下的乔木,除去其枝芽、发梢或皮后切割成一定长度的乔木、灌木和树枝段。
锯木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内。
原竹。 是指将砍下的竹子除去树枝、梢或叶的竹类植物,以及切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 指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天然橡胶(含乳胶和干胶)等生漆,含树脂和橡胶的木科植物分泌物。
其他林业产品。 是指除上述林业产品以外的竹笋、笋干、棕熊、椰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各种林业产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内。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植物以外的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植物,包括苗木、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草、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干芋头、干燥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 .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或人工捕获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 本货物的应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幼鱼(蛋)、虾苗、蟹苗、贝苗)苗,以及经过冷冻、冷藏、腌制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未加工成干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鱼虾、鱼虾、干贝等工艺品的贝、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应税范围。
熟化的水产品和各种水产品的罐头,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内。
)2)畜产品
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获取、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如下
牛、马、猪、羊、鸡、鸭等兽类、鸟类、爬行类。
兽类、鸟类和爬行类肉制品。 包括整块或分割的生肉、冷藏或冷冻肉、咸肉、兽类、鸟类和爬行类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爬行类肉类产品,如培根、腊肉、腊肉等,也属于本货物应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在本货物征税范围内。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和爬行类蛋,包括鲜蛋、冷藏蛋。
加工后的咸蛋、松花蛋、咸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罐头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内。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乳汁和经过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在本货物征税范围内。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直接从各种动物(兽类、鸟类、爬行类)上剥下的未鞣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防腐药浸泡,刮除、脱毛、晒干或熏制,未鞣的也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
)4)布偶动物
动物的毛是指各种未经清洗的动物的毛、毛和羽毛。
毛的清洗、天鹅绒的清洗等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内。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以外的兽类、鸟类、爬行类的其他组织和昆虫类。
茧。 包括茧和茧,还有蚕蛹。
天然蜂蜜。 是指采集的未加工的天然蜂蜜、新鲜的蜂王浆等。
虫胶等动物树脂。
动物骨、壶、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其他动物组织。
二、购买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购买农产品生产加工后再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购买的农业产品(蔬菜和部分鲜肉蛋制品除外),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种子批发和零售、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副食的木本植物。 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包括根菜类、薯类、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甜瓜类、茄果类、豆类
经过筛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各种蔬菜的罐头不在免税蔬菜的范围内。 蔬菜罐头是指将蔬菜经过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的食品。
五、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生肉制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批的生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产品是指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将其破壶分离后的蛋液、蛋黄和蛋羹。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从2008年7月1日起,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企业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等同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单位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至成品后交由公司回收,公司用于销售回收的成品畜禽。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地产农产品,应当按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生产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业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殖,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殖,从农户回收,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1999年8月1日起,下列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对承担收粮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军粮)指根据军粮券和军粮供应证按军队供应价格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粮食(县)以上经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粮票)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需要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粮食。 水库移民粮食(县)以上经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单)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水库移民的粮食。
2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税字〔1995〕52号)属于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当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17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19年4月1日之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退税率
从2017年开始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降至9%,每降一次税率,农产品退税率也相应调整。 和以前一样,这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个内容。 一是普遍性规定,随着税率调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退税率同时由10%调整为9%。 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允许纳税人对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而购买的农产品,按10%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在,我想谈谈一些关于10%退税率的问题。
关于1.10%退税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规定,10%退税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购买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同时,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退税率为货物销售适用税率。
2 .纳税人按照10%的扣除需要取得什么样的证明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按3 %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取得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扣除额。
3 .纳税人何时加收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9%计算抵扣项税额。 作为领先农产品的一部分,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将加收1%的进项税额。 例如,5月购买农产品批次,购买时按9%计算扣除进项税额6月领用时,如果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6月将加1%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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