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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总署关于调整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公告【2019】第69号
为深化外贸管理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大豆实行“一批一证制”或“非一批一证制”管理。 其中,以“非一批一证制”方式进口大豆的,应当在指定入境口岸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采取“一批一证制”或“非一批一证制”的方式到商务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非批量一证制”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两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次。 按批次进口大豆的,海关根据实际进口数量扣除自动进口许可限额的数量。 最后一批大豆进口时,其溢出数量按照该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实际剩余数量,在规定的允许溢出上限内计算。
三、本公告所称指定入境口岸,是指黑龙江省黑河海关、黑龙江绥芬河海关、黑龙江抚远海关、黑龙江海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海关。
四、本公告所称大豆,是指海关商品代码第120110、120190项的种用和其他用途的大豆。
五、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大豆的,弃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丨粮油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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