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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突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最近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据《实施方案》介绍,到“十二五”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制度更加规范健全,经营实力进一步增强,融合发展、稳粮扩能、农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经营全省县级以上示范社力争达到8000家以上,评选示范家庭农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员超过1000名。
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突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数量增长向矢量转化,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通过实施升级行动,进一步优化商务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培育力度,促进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搞活强化,有效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农村振兴,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到“十二五”期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制度更加规范健全,经营实力进一步增强,融合发展、粮食稳定扩张、农村建设、龙头资质和合作社运营公司五大方面能力全面提升全省县级以上示范社力争达到8000家以上,评选示范家庭农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员超过1000名。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机制
1 .完善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 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账,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按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单位交易量(额度)等内容。 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制度化。 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加强成员利益联结。
2 .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 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实行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把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作为农民合作社培训的重要内容,优先介绍与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使用方便、服务方便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农民合作社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3 .加强农民合作社经营发展指导服务。 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及时掌握农民合作社成立、注销、变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信息,掌握农民合作社经营发展中的关键节点,做好扶持、指导和服务工作。 加强农民合作社起步阶段前期指导,开展农民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使农民群众了解公司运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运营宗旨、公司运营原则、成员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具备的设立条件等。 建立农民合作社常态化走访机制,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为抓手,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帮助农民合作社按时完成年报公示,解决其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 做好农民合作社注销前救济工作,对有意愿、有条件的,指导其转型发展; 受行业周期波动影响,引导实行三年停业制度; 确实没有经营意愿和条件的,说服其迅速退出市场。
4 .建立家庭农场“一站式”管理服务机制。 基于农业农村全国家庭农场名鉴系统,开展家庭农场统一代码分配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号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消费者、上下游企业、金融保险机构等推送家庭农场二维码,为家庭农场的产品销售、品牌推广、贷款保险等提供便利服务。
5 .建立健全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 推广家庭农场使用“手记”免费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销量库存即时化。
6 .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 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传力度,加强农业农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活动。 牢固树立“宣传先行、上级检查”工作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领域反非法集资和处置重点工作,严防风险反弹。
(二)加强能力建设
7 .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者。 对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进行全产业链培训,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与农业农村“耕者”振兴规划和农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养“一把手”工程,每年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引领产业发展各地依托各类农业人才培养项目,如高素质农民培养计划,结合产业援助、粮食安全、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层次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建立带头人人才库。 加强青年农场主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定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进职业经理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8 .促进主体融合发展。 鼓励有长期稳定农业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成为家庭农场。 引导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成员共同组建农民合作社。 支持龙头企业带领和创办农民合作社,全面建立和完善“双松绑”利益联结机制。 在主培养发展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组织依法指导和运行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在涉农项目筹资、用地消耗、金融支持、示范设立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村党组织着力打造农民合作社示范典型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主兼并、兼并或组建合作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建立统一的品牌和标准,形成规模优势。 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协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化、功能互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9 .推进农民合作社公司运营。 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新设、收购、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以设立的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伸产业链,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专业化经营。 引导农民合作社与经营单位独立核算,明确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润,确保可持续发展。 承担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观察点任务的地区,要加强跟踪调查、观摩交流、指导支持,总结推广成功案例和经验模式。
10 .鼓励支持大豆油及其他粮食作物的扩散。 集中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多种粮食、好粮,鼓励优先选定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合适、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重点主体,积极参与大豆油和其他粮食作物的种植扩大。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县要积极把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集中到重点主体上,建立经营主体粮食、油料种植名录,实现对重点主体的指导服务全覆盖。
11 .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探索从种植养殖业向产销一体拓展,为成员提供生产生活多方面服务。 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建设,承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资产利用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保护。
12 .深化公司与企业对接合作范围。 各地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积极引进信用、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类优质企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产业链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进主体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将试点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公司和企业要在重点县跟进粮农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配套指导服务,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宅配收费优惠、信贷拓展、品种筛选、数字农业、仓储干燥、质量跟踪等综合服务。
(三)健全指导服务体系
13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各地要面向驻村职工、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者、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拔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开展年度考核,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实施“带千人万家”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纳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为全省1万家左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
14 .建立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各地要采取自建、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 鼓励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审查、动态调整等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基础,构建辅导员队伍管理和服务平台,加强辅导员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监测和业务协调,构建完善以服务中心为支撑、以辅导员队伍为纽带的协同联动服务体系
15 .加强飞行员示范指导。 扎实开展提高农民合作社质量全县试点,围绕发展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合作、提高县域指导服务能力等重点任务,形成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县域样板。 深入开展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共建,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分级建立名册库。 对脱贫攻坚成果、生态建设、公益事业、强化扩大豆油育种专项任务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推荐,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优先考虑,申报条件适当放宽。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编辑:王利绚审核:李政波终审:李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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