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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第二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6起均为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
青报君介绍,青岛市市场监管系统强化深化食品药品领域群众利益侵权问题专项整治,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共完成食品安全性定性定量检测5.3万批次,查办1519件抽检不合格食品全部,罚款1297万元。
看看抽查不合格的食品和生产单位
莱西市青岛味鲜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案件
青岛味美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19-05-03批次大豆酱油(规格4.5L/瓶),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按苯甲酸计算)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给予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城阳区青岛邬佑亿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超限定使用
食品添加剂酱猪蹄事件
青岛邬佑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猪蹄,经抽样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按山梨酸计算)不符合GB 2760-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0.69元,并给予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青岛祥德酿造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超过了限制
不符合标签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件
青岛祥德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九梅花牌膳食酱油(酿造酱油)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按苯甲酸计算)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氨基酸态氮)项目为GB/t 1818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酿造酱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实施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给予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胶州市青岛海旺源饮料有限公司
致病微生物物质含量超标食品生产方案
青岛海旺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测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引用水》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60元,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沧区青岛爱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青岛爱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鱼鱼肉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西海岸新区长阡沟捌零壹超市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西海岸新区区长阡沟舍弃了在零壹超市经营的巴拉米坎。 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不符合GB2763-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提交购买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橘子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口检验等义务,不知道购买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如实说明其进口来源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青报君小贴士: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以回收利用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死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价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商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商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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