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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农林水务局、松山湖城市建设局、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为更好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大粮食支援力度,保护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稳定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局研究修订《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财政局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0,《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0
东莞市农业和农村局
2022年10月9日
东莞市粮食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市级粮食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粮食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于《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 2022 ( 12 )号)、0770 的第二条本办法是指东莞市市级粮食补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市级资金,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粮食生产工作,包括种粮补贴和双季稻奖励补贴。 第三条东莞市市级粮食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本法的补贴对象具体包括: 种粮补贴对象为本市从事水稻、大豆、土豆、玉米种植的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社、供销社等,以下统称“农户”)。 双季稻奖励补贴对象为当年早种和晚种的农户在同一地块连续种植水稻的农户。 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粮正常生产管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失去控制或荒废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补贴的标准具体包括: (一)水稻种植补贴:水稻种植亩产500元。 (二)大豆种植补贴:种植大豆每亩补贴500元。 (三)土豆种植补贴:土豆种植每亩300元。 (四)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生产补贴250元。 (五)双季稻奖励补贴:当年早造和晚造在同一地块连续种植水稻的,一次性给予100元/亩奖励。 其中早造和晚造栽培面积不一致时,按面积小计算。 各园区、镇(街道)要根据自身实际给予补助镇级补助,加大对辖区种粮农民的激励力度,补助标准及补助作物范围由各园区、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发放流程第六条农户提出申请。 市农业和农村局每年早晚组织各小区、镇(街道)开展资金申请工作。 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粮食种植补贴填写《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粮食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 (附件一),双季稻奖励补贴填写《东莞市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二,每年晚建时提出申报。 下同),申请书提交种植场所所属村(社区)审查。 例如,农户在小区、城镇(街道)或同一小区、城镇(街道)的不同村庄)社区种植粮食。 申请粮食种植补贴,应分别向该小区、镇(村)社区申请。 第七条村级审查。 村(社区)逐户实地调查核实农户提交的申报情况。 认真进行审核后,汇总填写《东莞市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三)、《东莞市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 (附件四),提出意见,报园区、镇)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园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 审计过程中应当审查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照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申报公示。 园区、镇(街道)有关部门将初审意见反馈相关村(社区),组织相关村(社区)安排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府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种粮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格式见附件五,双季稻奖励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格式见附件五) 公示期间,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10条镇级确认。 小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后的申报内容进行确认,汇总填写《东莞市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 )附件7 )、《东莞市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 )附件8 ),提出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市级总结。
市农业和农村局收到小区、镇(街道)报送的补贴数据后,汇总全市申报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报送有关小区、镇(街道)。 第十二条资金的发放。 园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资金发放情况,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资金发放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管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我市粮食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村(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粮食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小区、镇(街道)、村(社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对截留、挤占、挪用、挤占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挤占补贴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涉嫌五年内取消申请补贴资格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粮食补贴专项资金拨付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小区、镇街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和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 原《东莞市双季稻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 (东农〔201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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