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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2月19日电(记者刘嘉) 1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粮食局获悉,抓好“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工作,加快全省大豆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绿色、优质、安全的营养大豆制品供应,保证农民大豆余粮顺畅销售增收
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以大豆(含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加工消费的大豆原料为本省生产或从俄罗斯进口的大豆。 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大豆及其他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和产品销售等数据,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补贴范围及标准:大豆加工企业补助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研发费用,贴息流动资金贷款。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分年度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3年。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补助范围:为增加生产能力、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能耗等,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这包括购置厂房仓库、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不包括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补助标准: 2019年1月1日以后形成投资,实际支付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政策执行期内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各企业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流动资金贷款折扣。 补助范围)收购(包括购买)加工原料和辅料,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括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本息。 补助标准:流动资金贷款年实际支付50万元以上利息的,按照实际贷款额的5%给予利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5%的实际利息,每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技术开发补助。 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大豆加工技术方面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使用的资产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研发人员的工资和附加费、新产品设计费、新技术规程制定费、试验费、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和借款费等实际支出,“ 补助标准:年技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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