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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过度捕捞,如何治理过度捕捞

   2012-12-18 互联网艺莲园420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过度捕捞、非法捕捞是捕捞渔业生产中一大顽疾,严重破坏渔业生态、影响渔业生产,成为困扰捕捞渔业持续发展的拦路之虎。 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问题为何难解?其中固然有广大群众的法律和环保意识差、水域的复杂布局、违法作案隐蔽性强造成的案件查处难等因素,关键一点是没有科学确定“渔权”,没有建立一个科学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机制、渔民的权利和义务没理顺。 捕捞渔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生产要素——水和鱼都是动态的:在春夏丰水季节,满江满河都是水,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过度捕捞、非法捕捞是捕捞渔业生产中一大顽疾,严重破坏渔业生态、影响渔业生产,成为困扰捕捞渔业持续发展的拦路之虎。 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问题为何难解?其中固然有广大群众的法律和环保意识差、水域的复杂布局、违法作案隐蔽性强造成的案件查处难等因素,关键一点是没有科学确定“渔权”,没有建立一个科学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机制、渔民的权利和义务没理顺。 捕捞渔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生产要素——水和鱼都是动态的:在春夏丰水季节,满江满河都是水,鱼儿自然到处都是;一旦到了秋冬枯水季节,鱼儿随水而退、向深水区和下流地区集中;在春夏丰水季节,鱼儿小且分散,不宜捕捞;而且此时正值鱼类的生长繁殖季节,属于禁渔期,是不得进行捕捞的;秋冬鱼儿肥且相对集中,是捕捞的最佳时期,但只有少数地区有鱼可捕,而另一些地区却是无水亦无鱼。如此,就给 “渔权”的确定、利益的分配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果我们按照产出地来确定“渔权”、进行利益分配、谁捕捞谁得利的话,那些处于水域上游地区、浅水区的捕捞渔民就注定要年年颗粒无收,而处于水域下游地区、深水区的渔民则是年年满船满仓的丰收。这对于上游地区、浅水区的渔民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抹杀这些地区对渔业贡献:没有上游之水和上游之鱼,何来的下游渔业大丰收?但如果不这样,又该如何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使上游地区、浅水区的渔民也能分享到利益?目前还没有一个文件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捕捞许可制度是确权一种方式,但也未能充分考虑到捕捞渔业的上述特点,如:只规定了作业时间和区域,没有考虑到有没有鱼捕、能捕多少、渔民的居住地到捕捞地的远近等问题;对利益的分配仍采用谁捕捞谁得利的方式,没有考虑到公平与否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渔权”及资源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不解决“渔权”及资源和利益分配问题,就极有可能引发以下问题:一是上游地区的渔民为了避免颗粒无收,极有可能无视禁渔期之规定,在水退之前就开捕,无序捕捞也就由此开始;二是由于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渔民的“护渔”积极性受到打击,对非法捕捞现象熟视无睹、任其发生,非法捕捞的猖獗泛滥就无可避免——既然得不到利益,又凭什么去尽这份义务、为“他人”去“护渔”?三是如果只见投入而不见收益,上游地区的渔业部门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增殖放流活动能否坚持下去也是个问题,总是要求他们“为他人做嫁衣”也是不现实的;四是以上三种情况如果都存在,则上游地区的资源养护工作将毫无建树,进入下游地区的鱼类也就少之又少,这些地区的渔业资源也好不到哪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过度的捕捞也就在所难免。 要彻底地根治过度捕捞、非法捕捞问题,关键在于科学确定“渔权”、建立科学的资源、利益分配机制。本人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统一“渔权”。即统一渔业资源的支配权和捕捞渔业经济利益的分配权,对捕捞渔业实行“全国一盘棋式”管理,将全国所有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整合成一个“大资源”,全体捕捞渔民共享这一“资源”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个地区的渔业资源,都不再单属这个地区和这一地区的渔民,而是属于全国所有地区、属于全体捕捞渔民,变现行的“集体所有制”式管理为“全民(这里所说的“全民”特指全体捕捞渔民,下同。)所有制”式管理。渔业资源的共享,实际上也就是捕捞的水产品的共享即渔获物的共享,只要将渔获物交公即可。具体操作是:无论是在哪里进行渔业捕捞,在支付了实际捕捞者的劳务工资之后,渔获物都要全部交给当地的渔业部门,由渔业部门将渔获物出售变现,所得收益悉数存入全国统一的中央帐户,完成对资源和收益的归统问题;中央在预留了渔业资源增殖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之后,其余的资金全部平均分配给全体捕捞渔民,解决利益分配问题。 如此一来,除了有没有劳务工资之外,每个渔民的收入都是一样的,且只渔业总产量相关,实际上也就是只与资源总量相关,而与在哪里捕的鱼、自己又在哪个地区、有没有参加捕捞等统统无关。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消除了“渔权”之争,因“争渔”而引发的无序捕捞也就不复存在;二是因为收入只与资源总量相关,资源量越高,产量也就越高,收入也就越高,保护渔业资源就等于保护自己的钱袋子,渔民参与“护渔”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也自然提高,非法捕捞也将销声匿迹;三是由于利益均沾,各地渔业部门就可以无所顾忌、放开手脚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容易形成增殖放流遍地开花的新局面,有利于促进资源恢复、提高渔业产量。政府再在生产的宏观监控方面下点功夫,根据自然渔业资源的状况,合理安排捕捞,实施限额捕捞,解决过度捕捞也就不成问题。 第二、实行严格的捕捞许可制度,科学确定明确捕捞渔民的人数。科学确定各地的捕捞渔民的人数,是科学配置“渔权”、 实现资源、利益合理分配的关键。因为各地区的水域情况不同,水域的面积不一样,对渔业的贡献的大小也不一样,所得的“渔权”配额自然也不一样。由于每个渔民的收益是一样的,我们可以在渔民的人数上作文章,既保证每个渔民的利益,又兼顾到各个地区的整体利益。我们可以根据各地区的水域面积,先确定各地的“渔权”配额,再由“渔权”配额按比例确定渔民人数。例如,在水乡、水域面积大的地区,“渔权”配额可适当增加,渔民人数也可适当增加,反之在山区、水域面积小的地区则适当减少。在确定了渔民人数,再按照一人一证的形式核发《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既是准许渔民从事渔业捕捞的证件,也是捕捞渔民身份的证明、权益保障的凭证,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只有持证渔民才可以从事渔业捕捞、参与捕捞渔业的经济利益分配,其他无证人员的渔业捕捞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属坚决打击之列。 第三、明确捕捞渔民的权利和义务,抓好打击非法捕捞等“护渔”工作。既要明确捕捞渔民的资源支配者和权益人的身份,利用《捕捞许可证》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也要明确他们应尽的义务。捕捞渔民可以不去捕捞作业也能在家“坐收渔利”,但一些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保护渔业资源不单是渔业部门的义务,更是捕捞渔民应尽的义务。对于捕捞渔业,国家和渔民的价值取向是有所不同的:国家取的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但主要是后两者,经济利益则全部给了捕捞渔民,国家要的是渔民的富足带来的渔区社会的安定和谐及科学地生产带来的良好生态环境;而渔民所取的只是其中的经济利益。两者虽有所不同,但都与渔业资源息息相关。目前,国家只是规定了捕捞渔民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费的义务,对其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却没有予以明确,这是不科学的——作为捕捞渔业的受益人,保护渔业资源也应该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国家既然把其中的经济利益都给了他们,渔业资源实际上就是他们的财产,单就保护自身财产的角度来讲,他们也应该尽这份义务。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讲,对权利的最好保障就是尽好义务。另外,捕捞渔民具有人数多、居住地贴近水域、水域情况熟等优势,也应该能够胜任此项工作。具体的做法是:各地的捕捞渔民成立渔民协会或护渔队,以渔民自治的形式协助渔业部门做好打击非法捕捞等保护渔业资源工作。只要执行得当,实现全民护渔将不再是一句空话,非法捕捞也将无处遁形。 第四、制定科学的奖惩制度,保障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我以上所谈的各项措施的前提和基础是资源共享,落到实际工作中也就是渔获物的共享,这就要求各地捕捞的渔获物都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藏。否则,就会损害其它地区渔民的利益,各项措施也无法执行下去。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和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对私自捕捞、私藏渔获物要进行严厉处罚,必要时可以没收《捕捞许可证》,取消其捕捞渔民的资格,不得再参与捕捞渔业的利益分配;对出现此类情况的渔民组织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罚;对于捕捞渔民中出现的其它非法渔业行为,要处以较非捕捞渔民更为严厉的处罚;对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渔”工作做得好的渔民组织和个人则给予相应的奖励。 简而言之,我的基本思路是:资源、利益全民共享、全民“护渔”、资源增殖全民齐动、政府宏观监控,以此达到消除无序捕捞、非法捕捞及过度捕捞之目的。对捕捞渔业的管理可概括为:将捕捞渔业进行整体“打包”,将其交付给捕捞渔民这一群体负责经营,经营收益归全体捕捞渔民;政府不从中取一分之利,所预留的渔业资源增殖费也是取之于“渔”用之于“渔”。唯有如此,广大捕捞渔民才能象经营田园一样经营捕捞渔业、象呵护禾苗一样呵护鱼儿、象财产一样保护渔业资源;唯有如此,生产秩序才能好转,捕捞渔业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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