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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鱼塘投毒人抓住了吗,河南禹州投毒案详情

   2014-01-20 互联网艺莲园238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为了吃鱼,有些人去市场上买,有些人去鱼塘里钓,有些人去河里撒网捕,可家住许昌县的杨某竟采取了投毒取鱼的方式,结果导致大量鱼苗死亡。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3年6月6日下午,禹州市褚河镇村民李某像往常一样到承包的鱼塘里查看,却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死鱼,并伴有一股浓烈的农药味儿。“有人投毒杀鱼。”李某作出了初步判断,并赶紧向公安机关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为了吃鱼,有些人去市场上买,有些人去鱼塘里钓,有些人去河里撒网捕,可家住许昌县的杨某竟采取了投毒取鱼的方式,结果导致大量鱼苗死亡。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3年6月6日下午,禹州市褚河镇村民李某像往常一样到承包的鱼塘里查看,却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死鱼,并伴有一股浓烈的农药味儿。“有人投毒杀鱼。”李某作出了初步判断,并赶紧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接警后,公安民警迅速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很快便被锁定,并被刑事拘留。  杨某只有25岁,是许昌县人,特别爱吃鱼。那天中午,闲来无事的他为了尝鲜便决定捕鱼。苦于没有捕鱼工具,他便到农资商店买了两瓶名为“硫丹”的杀虫剂。之后,他来到禹州市褚河镇一鱼塘,将杀虫剂伴上清水勾兑后泼洒在了鱼塘里。不一会儿,河面上就陆续出现了翻着白肚的鱼。捡取部分大鱼后,他迅速离开了现场。  案件移交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该法院法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向鱼塘内投毒,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76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向鱼塘承包者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征得了李某的谅解,办案法官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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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禹州 许昌 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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