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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自然水域的生态平衡,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等文件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作、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从事非法电捕、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活动的,须于2014年3月1日前主动到区渔政管理机关登记,交出所持作业工具、爆炸物、有毒物。逾期不登记、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五、在非法捕鱼行为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非法捕鱼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渔政82721995。 特此通告。 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