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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包括虾类和罗非鱼产品 ■ 《海洋与渔业》记者 吕华当/文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水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 广东对部分水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包括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单一产品虾类产品和罗非鱼产品(详见下图表)。 办法要求,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清缴。全省统一的部分水产品扣除标准表500)this.width=500" src=upload/news/n2014041716184756.jpg>500)this.width=500" src=upload/news/2014041716185379.jpg>500)this.width=500" src=upload/news/2014041716190071.jpg> 说明:1、虾的产成品规格单位为支,例如15/30支指的是每斤虾有15-30支;2、罗非鱼的规格分为盎司(oz)和克(G),其中鱼片的单位为盎司,如1-2 oz指每块罗非鱼片重约 1-2 oz;条冻罗非鱼的单位则为克,如350-550克指的是每条罗非鱼苗重约350-550克。3、表中农产品原材料的单耗数量是按投入产出净重(不含冰衣重量)换算而成。4、农产品原材料的单耗数量指每吨产成品耗用的原材料数量,如表中第一项指生产1吨规格为15/30的“生去头虾”需耗用1.53吨的南美白对虾。 本文由《海洋与渔业》杂志社授权中国农业信息转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此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责任自负。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