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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非法捕捞什么罪名,上虞打击非法捕捞案例

   2015-08-06 互联网艺莲园370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今年以来,浙江绍兴上虞区检察院针对我区内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案件高发的现象,强化检察服务保障职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打击一批、挽救一批、教育一批、震慑一批”的原则,灵活运用起诉、不起诉等手段以及同步预防等措施,全面深入推进环保检察工作。一、严把案件质量关。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为服务区委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然而,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存在片面追求打击数,对法律适用条款认识不到位,取证不够细致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今年以来,浙江绍兴上虞区检察院针对我区内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案件高发的现象,强化检察服务保障职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打击一批、挽救一批、教育一批、震慑一批”的原则,灵活运用起诉、不起诉等手段以及同步预防等措施,全面深入推进环保检察工作。一、严把案件质量关。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为服务区委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然而,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存在片面追求打击数,对法律适用条款认识不到位,取证不够细致等问题,导致部分案件质量不过关。对此,我院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坚决纠正瑕疵证据,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一律作绝对不起诉处理。比如在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建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李建平在我院审查时供述自己是在其私人承包饲养的水域内捕鱼,不存在非法捕捞的情形。为确定案件事实,我院承办人实地勘察了涉案地点,发现李建平使用电瓶捕鱼的地点确实是其承包的河道,该段河道虽然在地理概念上属于禁渔区(外荡水域),但犯罪嫌疑人在该段河道与附近河道相通的3个连接口处,均拦设有细密的纱网,足以防止网内外鱼虾等水产品的自由流动。基于此,我院认为李建平捕鱼的该段河道已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禁渔区的概念,且其捕鱼行为未造成其承包的水域范围之外的水产品死亡等不良后果,故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认定李建平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二、严把案件情节关。审查起诉过程中,我院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但情节轻微,从其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尚未达到必须使用刑法对其进行惩罚的程度,为达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我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危害后果与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一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如在犯罪嫌疑人陶金龙、胡彬、陶坤忠、李朝炎、胡建新、龚跃球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胡建新、龚跃球、胡彬、陶坤忠等人不同程度的具备从犯、未成年人、未捕捞到水产品、悔罪表现良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因此,上述六人虽然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我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三、严把宣传教育关。在审查案件的同时,我院有效强化检察服务保障职能,以“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为指引,对犯罪嫌疑人同步进行批评教育和释法说理,避免一味的严厉惩罚,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错误,纠正误区。针对某些犯罪嫌疑人不清楚“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的工具”等概念的问题,我院根据相关文件和批复,进行具体说明,使犯罪嫌疑人明确我区的“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的概念,避免因无知而再犯。同时,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多发的乡镇,我院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乡镇加强对“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的工具”等概念的普及和法律后果的宣传,避免一批潜在的犯罪可能,切实从源头上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截止目前,我院已依法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89件13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3件70人,对9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对7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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