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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非法捕捞案例,非法捕捞河鱼案宣判

   2020-08-06 互联网艺莲园323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8月4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香花镇渔港码头公开开庭审理涉4案7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淅川县法院院长王建军担任审判员,并特别邀请了5名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淅川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担负着一渠清水向京津的重任。为了保护水质,当地政府实行了严格的禁渔令,划定特殊水域为常年禁渔期;明确每年的的3月1日至7月31日为部分水域禁渔期;并要求不得使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8月4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香花镇渔港码头公开开庭审理涉4案7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淅川县法院院长王建军担任审判员,并特别邀请了5名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淅川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担负着一渠清水向京津的重任。为了保护水质,当地政府实行了严格的禁渔令,划定特殊水域为常年禁渔期;明确每年的的3月1日至7月31日为部分水域禁渔期;并要求不得使用网眼小于8公分的小眼渔网、迷魂阵、抬网、地笼等渔具。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胡某、王某某等7人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分别采用手持打渔机、小眼渔网(经测量渔网网眼为三公分,低于八公分)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 没有捕捞到鱼,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在禁渔期只要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捕捞,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种 “大小通吃”的渔具会造成生态严重破坏,也不利于渔业资源长远发展……。庭审中,审判员王建军针对群众的疑惑,从政策法律、非法捕捞的危害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了释疑解惑。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庭审中,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通过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偿还“生态债”。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法庭依法对7名被告人判处了罚金,用于增殖放流的生态补偿费用,并没收作案工具。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后,淅川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水产局、渔政等部门,现场监督参与了被告人购买14万尾花链鱼苗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出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淅川法院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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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淅川 鲢鱼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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