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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对岑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集中公开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瑾瓀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七人合议庭,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培光,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潘威伟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崇左市江州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工作人员以及周边渔民1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参与开庭的法官、检察官在江州区丽江广场河岸举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活动,组织案件被告人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对鱼苗进行放生。案情介绍在左江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岑某某、梁某杰、周某明、吴某贵、李某贵、黄某带、王某江、何某酬、何某德等9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仍驾驶船舶到禁渔区河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捕捞期间被执法人员查获。江州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九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责令岑某某等9人承担江州区左江河段水生资源的修复责任。n2020111011075427.jpg[/imG]2020111011075922.jpg[/imG]庭审过程中,岑某某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111011080419.jpg[/imG]2020111011080950.jpg[/imG]2020111011081490.jpg[/imG]2020111011082279.jpg[/imG]2020111011082982.jpg[/imG]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岑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在江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九名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江州区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岑某某等9人共计支付2.1万元渔业资源修复赔偿款,用于购买鱼苗,鱼种进行增殖放流,恢复生态平衡。2020111011083522.jpg[/imG]2020111011084183.jpg[/imG]现场勘验鱼苗质量2020111011085089.jpg[/imG]2020111011085539.jpg[/imG]放生鱼苗2020111011090064.jpg[/imG]2020111011090617.jpg[/imG]2020111011091241.jpg[/imG]2020年11月5日上午11时许,在江州区法院,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察机关、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被告人岑某某等人将10万尾草鱼、鲢鱼、鲤鱼、鲮鱼经检测合格的鱼苗投放至江州区左江流域河段内。2020111011091950.jpg[/imG]群众们纷纷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做法,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对鱼类、对环境的破坏都是巨大的,在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通过放鱼增殖的生态修补方式,方能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9名被告人亦表示,坚决汲取教训,绝不再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捕鱼。今后也将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希望今天自己的行为能使围观群众接受教育。江州区人民法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坚持恢复生态环境平衡司法理念,将被告人的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用人民群众赋予的审判权保障江州区境内水域良好的生态环境。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来源:江州区人民法院图文:巫星林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