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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琴)11月27日9时,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丹江口开庭审理。经审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何某承担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鱼苗610公斤61000尾,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丹江口市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代表参与庭审旁听。n2020113013390926.jpg[/imG]2020113013391351.jpg[/imG] 据悉,2018年8月26日22时至8月27日0时10分,被告何某违反丹江鲌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在丹江口市库区均县镇洪家沟村水域使用12块3.6寸绞丝网进行非法捕鱼,捕捞野生花鲢305公斤,被丹江口市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18年12月17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何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2020113013391734.jpg[/imG] 2019年,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便迅速将线索移交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为查明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十堰市检察院委托十堰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对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十堰市检察院认为,在丹江鮊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野生花鲢305公斤,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对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造成破坏,严重危害水体生态安全,从而导致鮊类及其它鱼类资源数量减少,影响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何某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至今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0113013392270.jpg[/imG] 2020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虽然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生态环境“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何某应当对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当日上午11时,被告何某在法院、检察院、渔政等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当地居民的监督下,将61000尾鱼苗放入汉江中,并在增殖放流现场,通过十堰市电视台记者录播形式,对自己在丹江口库区非法捕捞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失向公众道歉! (出处: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琴)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