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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最新判决,江西武宁非法捕捞案

   2021-01-25 互联网艺莲园351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禁止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三年内进入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资金7000元、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陈某荣、杨某莲多次到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禁止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三年内进入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资金7000元、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陈某荣、杨某莲多次到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500公斤,非法获利3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经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承担的责任。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国家设立水生生物保护区,保护生态环境平衡的法律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直接导致庐山西海鱤种质资源的减损,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渔业机构的修复意见提出进行增殖放流,要求被告承担7000元生态修复费用并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案件情节、损害后果及两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依法适用民法典,酌情判令两被告承担30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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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江西 公益 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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