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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法捕捞渔获物标准,非法捕捞案经验总结

   2021-08-16 互联网艺莲园155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首份地方高院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统一了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8月12日举行的《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新闻发布会表示,此次发布的非法捕捞量刑指引注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惩罚与修复并重原则,是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李生龙介绍,以往针对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忽视了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考量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首份地方高院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统一了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8月12日举行的《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新闻发布会表示,此次发布的非法捕捞量刑指引注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惩罚与修复并重原则,是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李生龙介绍,以往针对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忽视了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考量。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重点针对罪责刑相适应上做了规范。在量刑起点上,对采用“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在调节基准刑上,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针对作案水域进行区分,针对发生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根据水域性质及河流等级可在10%-4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针对发生在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及重要繁殖时段的非法捕捞行为,可以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针对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可以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针对渔获物重量、种类和保护级别,可以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量刑执行还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对一些初犯,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的,可以使用缓刑,对适用缓刑的,也可单处罚金。“积极退赃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资源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李生龙说。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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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案 重庆市 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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