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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2020年10月2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全县所有天然水域全面实施禁捕的通告公布》(简称“十年禁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荣县公安局与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密切协作,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43次,先后成功侦办“4.15”、“5.31”、“6.19”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7件,1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00)this.width=500" src=upload/news/n2021082514061311.jpg> 案例一 4月13日,荣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报警:在双溪水库赵家湾,有三人用电打鱼。森警大队和旭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挡获两名电鱼的男子(其中一人逃离),并当场查获黄鳝、泥鳅、河鲳、龙虾2.1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荣、孙某荣、余某洪带着电瓶、头灯、水桶等作案工具在荣县双溪水库西瓜山、赵家湾等地用电瓶电鱼。4月16日,三人被荣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5月31日,荣县公安接匿名报警:荣县大佛寺附近河边有人网鱼。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正在用渔网网鱼的男子挡获,现场查获两副渔网,并对渔网内的鱼称量,共计32条大小不一的鱼,净重0.532千克。6月28日,犯罪嫌疑人童某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6月19日,李某银使用电瓶、逆变器、正负极电鱼杆连接电线等整套捕鱼工具,在荣县二美桥附近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查获后,李某银将捕捞到的两条小鱼和一只河虾放回河中。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7月1日晚,荣县公安接匿名报警:长山镇正江村(小地名滩坎山)有人电鱼。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从刘某明、虞某明的随身物品中搜出捕鱼工具电瓶和捕的鱼。8月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明、虞某明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五 8月15日,邱某镇、罗某平、王某桃、曹某坪、陈某五人从荣县黑林沟村进入东兴镇东川河白杨寺村河段,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当场査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约1.1公斤。目前,嫌疑人罗某平已被刑事拘留,曹某坪、王某桃、邱某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出处:自贡长安网)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