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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鱼被判刑案例,电鱼毒鱼判刑标准

   2021-11-15 互联网艺莲园600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案件详情2021年1月4日一早,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网格员发现临安河桥镇某河道一夜间浮起大片死鱼,现场还有村民在打捞死鱼。经鉴定,从捕捞的鱼类及河段水样中检出“甲氰菊酯”化学成分,“甲氰菊酯”属于神经毒剂,是一种农药杀虫剂。由于该河道是村里的饮用水河段,且冬季缺水水流较缓,农药成分稀释较慢,为抽水净化河道,某村整村停水长达48小时。500)this.width=500" src=upload/news/n202111151349593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案件详情2021年1月4日一早,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网格员发现临安河桥镇某河道一夜间浮起大片死鱼,现场还有村民在打捞死鱼。经鉴定,从捕捞的鱼类及河段水样中检出“甲氰菊酯”化学成分,“甲氰菊酯”属于神经毒剂,是一种农药杀虫剂。由于该河道是村里的饮用水河段,且冬季缺水水流较缓,农药成分稀释较慢,为抽水净化河道,某村整村停水长达48小时。500)this.width=500" src=upload/news/n2021111513495931.jpg>经查,1月3日晚至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工,携带捕鱼工具至河桥镇某河段,采用投放农药“灭扫利”(主要成分为“甲氰菊酯”)、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鱼类40余斤,造成河道内大量鱼类死亡,并导致某村整村停止供水48小时。法院裁判2021年11月8日,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公诉机关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三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案经临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000元,缴纳渔业资源恢复费用61872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除上述案件外,当天法院还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另外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四个月拘役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均自愿缴纳相应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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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电鱼 损失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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