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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禁渔区的设置,有利于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维护生态平衡。然而,却有部分人为了一己私欲,不顾禁渔期、禁渔区等相关规定擅自捕捞水产品,此乃违法行为,绝不可取!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21时52分许,封开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西江封开县江川镇江山村水域开展禁渔期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苏某波、苏某成二人驾驶1艘胶质机动船涉嫌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作业。执法人员试图靠近胶质机动船并依法进行检查过程中,两名当事人突然弃船逃逸。随后,执法人员依法登船开展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了拍摄取证,并依法登记保存。 当事人苏某波、苏某成二人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有关规定,封开县农业农村局把该案材料移送封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苏某波、苏某成二人于2021年6月8日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渔获物(鲮鱼、广东鲂、蓝刀鱼和杂鱼)合计35.72市斤(已于2021年6月9日上午在封开县农业农村局码头放生处理)、风帆蓄电池(12V、225Ah)2只、无标识电鱼机1台、电鱼捞缴2把(长度:6.1米、5.3米)、电线2条(长度:26米、28.3米)、电鱼竹竿2条(长度:4.6米、5.2米)、“三无”胶质机动船1艘(长度:6.3米),无标识汽油发动机1台、无标识辅助电力发动机1台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书证物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 经调查,2021年6月8日,当事人苏某波、苏某成二人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封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事人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触犯刑法,封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把该案移送封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四、典型意义 电鱼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也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也会对自身也造成危险。通过此案例可以警醒广大市民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切勿贪图一时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赌注,进行非法电鱼。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炸鱼、毒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很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无论渔获物数量多少,其行为都将涉嫌触犯刑法。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