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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重庆市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长江禁捕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视频会议,部署开展长江禁捕执法三大行动。根据部署安排,从11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禁捕管理秩序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垂钓管理秩序、船舶管理秩序、涉渔市场秩序,全面清理取缔禁捕水域“三无”船舶,全面整治薄弱环节,全力维护良好禁捕秩序。从1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实施全链条打击,开展全领域巡查,深化全方位联动,对团伙化、链条化顶风作案,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以及公然规模性非法捕捞,使用“电毒炸”等恶劣手段作案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切实提升打击整治震慑效果。从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持续开展执法队伍“破网打伞治乱”行风建设规范整治行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盯执法办案、行风建设两个重点环节,全方位强化执法队伍和协助巡护队伍建设,强化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和行为规范管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坚强执法保障。会上,重庆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还联合发布了打击非法捕捞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覆盖“捕、运、销、食、造、卖”各环节、“江面、岸上、市场”各区域,极具教育警示意义。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例4个,“泥鳅党”变相非法捕捞案例1个,非法垂钓案例1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例1个,未经许可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案例1个,虚假宣传案例2个。 案例一:“5.18”渝黔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1年5月,两江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水产品市场及餐馆涉嫌贩卖非法捕捞渔获物线索。获悉情况后,两江警方成立专案组,迅速立案侦查。经查,水产经营户游某联系贵州籍人员在贵州天柱县清水江组织当地村民以电捕、网捕等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后,游某聘请专人将野生鱼运输回重庆销售,形成了一个横跨渝黔两地、辐射重庆主城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2021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两江警方联合贵州省黔东南州警方出动警力180余人在渝黔两地联合行动,成功破获“5.1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65人,查获野生渔获物425公斤,查获非法捕捞工具51套、涉案船只12艘、车辆5台,清查涉案店铺36家,成功打掉一个跨省非法捕捞—收购—贩卖—运输—销售—食用的全链条犯罪团伙。案例二:张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7月,江北警方接群众举报,从事水产经营的张某、李某租赁仓库涉嫌长期贩卖非法捕捞渔获物。接报后江北警方迅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2020年10月,江北警方获取张某、李某等人邀约广西籍男子蒋某鸥、陈某兴到嘉陵江干流重庆市北碚区流域采用深潜电捕鱼方式实施非法捕捞并共同获利的线索后,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开展布控,2020年12月4日凌晨,江北警方在北碚白沙沱成功收网,将张某、李某、蒋某鸥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工具7套,潜水工具3套,作案快艇1艘,作案车辆4辆,渔获物144.21公斤,查封涉案仓库一处。经深挖,该团伙11月30日至12月4日,共4次在北碚白沙沱及其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超200公斤。案例三:“2.06”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2021年2月6日,南岸警方接农业执法人员报告,在南岸区哑巴洞码头长江干流水域发现一艘清漂船,船内有12尾野生鲟鱼。经专业认定,其中9条为长江鲟,1条为西伯利亚鲟,2尾为杂交鲟。该案所涉渔获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数量多,南岸警方第一时间专题研究,联合长航重庆分局迅速成立“2.06”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2021年3月17日,警方将吴某刚、蒋某聪等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刚邀约蒋某聪、刘某、章某、唐某平等人多次采用渔网在长江哑巴洞水域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长江鲟,并将捕获的长江鲟食用。经深挖,2021年1月以来,该团伙共计捕获鲟鱼15尾,娃娃鱼1尾,鲤鱼、白鲢、鲫鱼若干,并把捕获的部分渔获物食用。经鉴定,15尾鲟鱼中,10尾是长江鲟(又名达氏鲟),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75万元;大鲵1尾,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0.3万元。案例四:何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12月,荣昌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无业人员何某组织人员在长江江津区古家坨段非法捕捞,并将捕获的长江鱼寄养在一出租屋用于贩卖。荣昌警方于2020年12月8日成立“12·8”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2021年2月1日凌晨8时许,专案组兵分9组,奔赴江津、巴南实施抓捕,将何某、李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查扣三无船舶1艘、捕鱼电瓶4个、升压机5个、充电器1个、自制裸线放电竹竿、渔网2副、车辆3台、渔获物140公斤。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交待,2020年1月以来,该团伙累计作案30余起,渔获物累计1000余公斤。案例五:万州区熊某使用泥鳅钓进行非法捕捞案2021年11月,长江干流万州区小周镇水域,熊某在岸边利用遥控器指挥一艘小型无人船使用“泥鳅打窝”诱集鱼类,随后使用2竿2钩进行垂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重庆渔政AI预警处置监控设施巡查发现并自动识别锁定,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自动发送预警信息至万州区农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当场查获其使用“泥鳅打窝”实施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渔获物3.9公斤、用于打窝的泥鳅1.45公斤、路亚钓具若干、遥控无人船1艘(含遥控器1个)。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熊某对其在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供认不讳。2021年9月13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明确规定泥鳅钓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万州区农业农村委作出没收渔获物3.9公斤,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六:两江新区黄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1年4月,黄某某、陈某某等五人多次在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嘉陵江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两江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涉案渔获物50.5公斤,涉案工具为电瓶1个、升压器1个、塑料船1艘、电鱼杆2根、网兜2个等。经查,黄某某、陈某某为主犯,具体实施电捕鱼行为,其余三人为从犯,负责放哨、搬运。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应当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共计164021元。到案后,涉案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主动与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进行生态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194024元,并在相关执法机构、司法机关、辖区老百姓和新闻媒体的见证下,到案发地水域实施鱼类增殖放流以修复生态。渝北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5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案例七:九龙坡区龚某某非法垂钓案2021年10月,九龙坡区农业执法支队接市民举报,有人在长江干流九龙坡区谢家湾建设码头处多杆垂钓。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通过夜视仪发现当事人龚某某在江边使用多竿进行垂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龚某某使用鱼竿6根,其中1根鱼竿2颗鱼钩,其余5根鱼竿每竿上3-5颗鱼钩不等,无钓获物。龚某某使用多竿(共计6竿)多钩(共计20余钩)在禁捕水域的垂钓行为违法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多项规定,情节严重。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款,《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作出处没收鱼杆6根,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八: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分公司虚假宣传案2021年2月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的水产品待售区域销售有标称“中华鲟”的鱼类一条,水产区域价签名称:中华鲟,单价:51.60元/kg,重量:0.506kg,打印日期:21-01-25,金额:26.11元,水产区域销售台张贴有水产PLU表,表内有商品名称为“中华鲟”,PLU码为“1415”的内容。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台账显示,自2019年6月营业开始至被查获,共购进鲟鳇鱼39.103公斤,均以“中华鲟”名义卖出,销售额2017.71元,其销售的“中华鲟”实际为“鲟鳇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案例九:合川区郭某涉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1年7月14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在重庆合川区瑞山西路三星锦城明珠苑1号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吧台上发现有标有“陈蹄花®宴席套餐”字样的菜单册,该菜单册其中一页上标有“豉汁蒸中华鲟”等字样;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洗菜槽内有20条鱼,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介绍该鱼为烹饪菜单册上“豉汁蒸中华鲟”的原材料;发现合川区大东海海鲜餐厅向当事人开具的送(销)货单上均有“中华鲟”字样的记录。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当日点菜单上,均发现有“豉汁蒸中华鲟”字样的菜品,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已查明案情,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点菜单上菜名为“豉汁蒸中华鲟”的菜品,在烹饪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均是人工养殖的普通鲟鱼;送(销)货单上显示的“中华鲟”实际是人工养殖的普通鲟鱼,并非“中华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案例十:璧山区千江月餐厅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从事经营案2021年8月23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66号秀湖正南门渝西跨境商品直购体验城LG层008号璧山区千江月餐厅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大厅展示的鱼缸内发现有待售的“中华鲟”水产品2条,其标签内容:营养价值,中华鲟为高蛋白、多脂肪性鱼类字样,经现场称重“中华鲟”为3.25kg,销售价格为48元/斤,当事人无法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水产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 2021年8月21日自渝北区薛繁龙水产品经营部处购进7.5kg上述“中华鲟”,以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8月23日被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时,已销售4.25kg,剩余3.25kg未售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出售的“中华鲟”3.25kg;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2160元。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