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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水渔发〔2015〕6 号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水利(水务)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水务局,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5〕15号)精神,我厅决定2015年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和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完成对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指导示范县和示范场创建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整县和养殖场等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活动内容 (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创建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继续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区)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快达到示范县标准。我厅将会同相关市渔业主管部门对已申请验收的县(区)进行实地指导,组织对已达到创建标准县(区)的验收,并上报农业部。 (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和复查 各级水产技术推广单位要组织鱼类和大鲵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主动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完善创建方案并督促其落实,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示范场标准;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开展检查指导工作,我厅将组织验收。 根据农业部《通知》要求,农业部委托我厅参照示范场验收要求对2010年第一批和第二批示全国水产健康养殖范场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水产站(所属水产养殖场)进行复查。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 符合条件的县(区)全年均可以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已经申报的县(区)全年均可以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我厅将根据各地申请情况,上报农业部申请验收。 (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1.5-9月,各地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5年版)》(附件1),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申报材料(附件3、4)逐级报我厅备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单位对创建单位和前九批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检查指导。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附件2),指导示范场的创建活动,达到要求后上报我厅,我厅将组织对示范场创建单位验收,同时对第一、二批全国示范场复查。 2.10月,我厅对各地验收(复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验收(复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服务意识,务实工作,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健康的养殖方式是优质水产品的保障,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是当前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大力开展示范创建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区)、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示范场的创建活动。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和水产站要继续帮助有关县(区)提升行业综合行政管理水平,指导示范场和创建单位完善设施装备和管理制度,加强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增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继续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整合相关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创建工作,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全面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出现养殖证期限过期、水域滩涂被征占用、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区域环境被污染、养殖污染排放超标等问题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我厅取消其称号。  附件:1.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5年版)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