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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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4、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5、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
6、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7、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8、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9、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10、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11、(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12、(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13、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4、(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15、(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6、参考资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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