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年42号原文,财税2002年1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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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 42号文件,财税2000年42号文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在财税[2009]61号中对废止财税[2000]42号中部分条款,具体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2、 文件具体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6、 处理意见:医疗服务免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7、 2、预计配合新医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医疗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有新文件下发。
8、” 在没有新的政策下发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9、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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