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是什么意思呢,受益所有人和最终受益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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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所有人是什么意思,受益所有人是什么意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3、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4、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5、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6、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7、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8、(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9、(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10、(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11、(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12、(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13、(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14、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15、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16、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
17、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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