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假最低规定,四川地区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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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天法定98天加上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难产或者多胞胎增加15天。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
5、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扩展资料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7、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0、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考资料来源:四川人大网: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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