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哺乳假规定,劳动法关于哺乳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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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
2、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3、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4、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6、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7、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8、(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9、(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0、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1、2、另外,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晚婚晚育假期的。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13、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
14、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15、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16、扩展资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17、(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18、(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19、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20、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21、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22、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23、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4、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2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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